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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DAP 方案的发展历程及其对我国幼儿园课程改革的启示

来源: 浙江学前教育网  0人参与

      [摘要] 本文探讨了美国《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方案的兴起与发展, 对该方案前后两个版本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比较, 对其所受到的批评以及回应进行了梳理, 以期为我国的幼儿园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 全美幼教协会; 幼儿园课程标准       《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 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in Early Children Programs Serving Children from Birth through Age 8, 以下简称 DAP) 是由美国公认的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幼儿教育专业团体——全美幼教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of Yong Children, 以下简称 NAEYC) 于 1987 年正式声明的一套幼儿教育准则( Bredekamp, 1987) , 并在 1997 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美国许多州政府教育局将 DAP 作为政策决定、评价和辅导本州幼教机构的标准, 以指引该州幼教质量前进的方向。DAP 对美国的幼儿教育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对两个版本的 DAP 进行比较, 以期为我国幼儿园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一、DAP 的缘起       1957 年, 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 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美国教育界开始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上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间, 美国兴起了一股“回归基础( going back to the basics) ”的潮流,希望通过教育改革促进学生学业成就的提高, 以赶上其他国家的科技发展。为了反对早期学业压力,凸现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的差别,NAEYC 认为很有必要建立一套标准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定的依据。从 1984 年 7 月开始, 全美幼教协会管理委员会 ( Governing Board of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of Yong Children) 开始研发适宜四岁和五岁幼儿的教育课程。在 1985 年由Bess- Gene Holt 起草的概括性声明中, 将服务年龄改为零至八岁儿童, 随后全美幼教协会决定动员全美著名的幼教学者及经验丰富的幼教人士, 着手整理幼教文献和相关研究, 经过两年的努力, Spodek对所有的研究报告进行了整理, 于 1986 年在Young Children 杂志上登载了《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 从此, DAP 方案引起了许多幼教同行的关注。       1987 年, NAEYC再度针对DAP发表声明( Bredekamp,1987) , 当时发行的 DAP 立即成了幼儿教育界倍受重视的参考读物, 在美国幼教界还形成了一股很浓烈的研究热潮。NAEYC 发表立场声明,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幼教机构在寻求认证时有依据可循; 同时, 强调幼儿园课程设计必须建立在对幼儿发展的认识与了解的基础上。该年出版的DAP 到 1996 年已经再版了 12 次。       二、DAP 的主要观点       (一) 1987 年版 DAP 的主要观点       在 1987 年出版的 DAP 中, 明确指出其理论是建立在以下两个方面的: 第一, 幼儿通过具体的、游戏导向的方式进行学习最有效; 其二, 幼儿园课程应随时修改以符合幼儿的需要, 而不是去要求幼儿调整自己以适应某一特定课程。       全美幼教协会将幼儿做了零至三岁、三岁、四至五岁、五至八岁等四个年龄阶段的划分,“适宜发展”的定义主要是由两个向度来决定的: 其一是年龄的适宜, 即幼儿的生理、心理、社会性及认知的发展都具有顺序性与阶段性, 幼儿教师需要根据幼儿的具体发展阶段来设计学习环境、安排学习内容与教学方法; 其二是个别差异的适宜, 即每一位幼儿的身心发展都会受到成长的环境、人格特质、学习方式、家庭等因素的影响, 从而造成幼儿之间的个别差异。指导方针有四:( 1) 课程——课程应该覆盖幼儿的所有发展领域, 课程内容的选择要建立在教师对幼儿的观察与记录基础上, 教师必须准备环境, 并通过具体的、与幼儿生活有关的活动, 提供给幼儿与成人、其他幼儿、材料交互作用的机会。此外, 教师必须设计较宽广的学习范围, 并时刻准备迎接幼儿所展示的与众不同的兴趣及技能, 通过提供多样的材料, 增加活动的复杂性, 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地给予幼儿挑战的机会。( 2) 成人与幼儿的互动——教师对幼儿的需要和兴趣要快速做出反应,当幼儿显示出不适当的压力时, 要提供给他们减压的机会和活动, 同时, 给予言语鼓励, 发展幼儿的自尊、接纳与自控。( 3) 家庭与课程间的关系——父母双方皆有责任和权利照顾并教育幼儿, 鼓励家长来园观察和参与幼儿的活动, 保持家园联系, 教师应给予家长分享幼儿成长经验的机会。( 4) 幼儿发展评价——发展的指标是基于常模评定的, 并不一定适合特殊情形下的幼儿, 因此, 在评价时要参考教师和家长的观察资料, 运用观察和评价来辨别有特殊需要的幼儿, 并为他们设计课程。       (二) 1997 年版 DAP 的主要观点       NAEYC 在对 1987 年版 DAP 进行反思和检讨的基础上, 形成了 1997 年版 DAP。       经过修订后的 1997 年版 DAP 将幼儿年龄重新区分为零至三岁、三至五岁、五至八岁等三个年龄段。修订版中对 DAP 的定义也重新做了诠释, 强调专业的幼儿教师在决定什么教育方法是对幼儿最有益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这样三种知识: 幼儿发展和学习适宜性方面的知识; 关于幼儿个体差异方面的知识; 关于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的知识。在修订版中, 强调课程必须注重孩子整体的发展, 因此在进行教育决策时, 必须遵循一些指导原则, 方能进行整合性的教育。而整合性的教育则包含五个要素:创造一个充满关怀的学习环境; 增进幼儿的发展与学习; 建构适当的课程内容; 评价幼儿的学习与发展; 与家庭建立双向的沟通关系。在修订版之前, 许多的幼儿教育人士及学者认为, DAP 方案中的教师是消极、被动的, 甚至意味着幼儿的“发展”就是课程。在修订版中, NAEYC 特别声明: 所谓的“发展”, 是指幼儿教育的专业人员决定适宜幼儿教育及教育决策的结果; 声明中所提及的适宜及不适宜仅仅是提供给教师做一个决策上的参考, 而非僵化的判断标准; 在教学过程中, 所做的决定应该要视教师对于幼儿实际的了解而定,不能照本宣科( Bredekamp, 1997) 。表 1 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地了解 DAP 初版与修订版之间的差异。   表 1 两个 DAP 版本主要观点比较   手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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