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展私立学前教育的经验及其启示
据统计,到1990年,日本学前教育普及率达94.5%(仅5岁幼儿),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日本的私立学前教育机构。1993年,日本私立幼儿园占58.2%,在园人数占79.7%。应该说,研究日本私立学前教育发展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因此,本文不揣冒昧,仅就自己掌握的材料对日本发展私立学前教育的经验做一个梳理,就此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日本发展私立学前教育的经验 (一)通过立法保障私立学前教育发展 严格的法律规定是日本私立学前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日本私立学前教育与国立的、公立的学前教育同属于国民教育机构。它们的机构组成、教育内容以及教学人员资历都有相应的法令、规章制度。因此,私立学前教育具有公共性,与公立学前教育同样担负着为全国幼儿提供教育服务的任务。 除了《宪法》、《民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一些基本法令对私立学校的法律约束之外,早在1899年日本就针对私立学校制定了《私立学校令》。1903年制定了《公私立专门学校规则》。1949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法实行令》和《私立学校法施行规则》。1956年制定了《私立学校职员共济组合法》。1970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1975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施行令》。同时还制定了《学校法人法》等一系列法令。这些法令对私立学校的性质、注册手续、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劳务管理、学生管理;对学校法人的设立、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会计和税务以及对学校的援助与监督等一一作了详细的规定,对私立学校的有章可循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之,日本私立学前教育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形成以《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政府依法治教,有效地监督并指导私立学前教育的办学、发展。 (二)通过政府资助扶持私立学前教育发展 具有公共性的日本私立学前教育机构与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最主要的区别是经费来源不同。在日本,国立、公立幼儿园经费的主要部分来自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公立幼儿园家长负担的金额为8%,而私立幼儿园家长负担金额为70%,就连具有福利性质的私立托儿所(保育所),家长负担也达35%。经费来源的差别,不仅增加了私立幼儿园家长的负担,引起社会的不平等,而且,还拉大了私立与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差距。经费的不足,影响了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设备、师资等方面的配置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改善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振兴学前教育是二战以后日本各界的一致要求,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从经费上支持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 在70年代初期,为了保证文部省所制定的第二次幼儿园振兴计划的实现,根据日本政府制定的《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私立学校振兴法》和《私立学校资助法》的规定,给予私立学前教育机构财政补助。首先对学校法人设立的幼儿园的设施补助金就达1/3,国家和地方对私立幼儿园的补助经费由1960年的0.8%,增长到1978年的14.8%。随后,政府根据家长的不同情况,通过国家补助减免其进入私立幼儿园的入园费和保育费。1991年,日本文部省又策划制定了战后第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国家将划拨专款,供新建或改建幼儿园设施之用(其中1993年拨款32亿日元)。此外,还将入园奖励费扩大到了3岁幼儿,并针对低收入家庭规定了幼儿园学杂费减免标准。 除了拨款给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在经费上的资助以增加其教学设施,缓解其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扶持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外,政府还以免税、减税措施对私立学前教育实施间接经费支持。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学前教育机构中私立幼儿园(所)一直占2/3左右。 (三)通过多样化、低重心的办学方式推动私立学前教育发展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分为幼儿园和托儿所(保育所)。在日本近代幼儿教育产生之初,办的是福禄倍尔式的豪华幼儿园,而这是贫民幼儿所不能祈及的。为了让住在贫民区的幼儿少接受一些坏的影响,从明治时期开始,在大城市的贫民区创办了一些私立的托儿所,通过保育使这些幼儿多接受一些良好的影响。 除此之外,还设有许多季节性托儿所。如1930年,季节性托儿所达2037所,是常设托儿所的5倍;1937年,季节性托儿所达10478所,是常设托儿所的12倍。这些季节性托儿所,大多是私立的,在一定程度上为日本妇女劳动力的解放和学前教育的发展发挥了作用。 大正期间,由于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和“幼儿教育无用论”的影响,公立幼儿园发展减缓,但私立幼儿园却未受影响并快速发展,在数量上超过了公立幼儿园。这样,私立幼儿园和托儿所成为日本学前教育的主要力量。 在办学场所上,私立幼儿园大都是利用近似于私人住宅的建筑以及教会所附设的,故其规模较小;有的是私立小学为寻找出路而转成了私立幼儿园。因而,因陋就简,多样化办学成为日本私立学前教育的又一特色。 日本私立学前教育的低重心表现在注重为贫民服务、为农村服务。1926年文部省制定的《幼稚园令》,规定幼儿园是为父母从事生产劳动、无暇进行家庭教育阶层的幼儿而设的保育机构。托儿所更是为贫民开办的幼儿保育场所。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私立的简易幼儿园和季节性的托儿所,为农村幼儿提供保育服务。政府为了鼓励家长将幼儿送到这类幼儿园或托儿所,对偏远地区的农村幼儿补助交通费、膳食费等。 多样化的私立学前教育机构满足了不同程度的需要,低重心地发展私立学前教育加快了学前教育的普及,为今后学前教育的提高、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几点启示 我国私立学前教育在20世纪初与新学制几乎同时产生。新中国成立之前,私立学前教育占有相当的比例。据统计,1930年全国有幼稚园630所,其中私立的有183所,占29%,而上海市1932年共有105所幼稚园,就有84所是私立的,占80%。建国以后,私立学前教育几近中断。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办(私立)学前教育又重获发展,并且是各类民办(私立)学校中发展最快的。据统计,到1999年全国民办学校近4.5万所,在校生573万,其中民办幼儿园3.7万所,占82.2%,在园人数222.4万人,占38.8%。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私立幼儿园发展的速度将更快。随着私立幼儿教育的迅速发展,一些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如何解决在私立幼儿教育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一点倍受关注。我们可以从研究日本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特点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加强私立学校的立法工作,使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良性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涉及到私立学前教育方面的法规只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而社会力量办学的外延较宽,对不同性质、类型、层次的私立幼儿园使用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很好地明确各类办学主体的责、权、利。并且,《条例》只规定基本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条例》只具有法规性,没有提高到“立法”的层次上来。同时,我国的大部分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在农村,由于规模小,主要是靠举办者自筹经费而建立的,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也没有政府的保障。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方针,不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在“营利”和“盈利”的问题上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团体和个人投资私立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将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国家统一的教育体制之中。目前,我国政府对私立学前教育和公立学前教育的态度不同,差别明显。因此要转变私立学前教育是公立学前教育的必要补充这一机械的观点,把私立学前教育看成是国家学前教育中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私立学前教育也是发展公共的学前教育。私立学前教育中的问题,大多是农村中规模较小,办学条件简陋的幼儿园(所)、学前班的问题。而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幼儿教育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资助扶持这些地方的私立学前教育发展,将私立学前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管理体制中去,使其名正言顺,使私立学前教育具有公立学前教育一样的政治地位,这样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 第三,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重心应在农村。目前,在国家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农村各种力量来办学前教育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办省钱的幼儿园,在发展之初可以保育为主,教育为辅,在提高普及率的基础上提高质量。私立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不仅靠设备的改善,而且还要靠幼教工作者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因此,应将私立学前教育工作者的培训与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同时进行,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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