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我国政府对发展幼教事业历来十分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重视婴幼儿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开发,普及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知识和力法”,要求幼儿教育的工作范围从3-6岁扩大为0-6岁。新世纪的幼儿教育任重而道远,而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则是幼教事业发展的关键。 然而,我国幼儿教师队伍的结构与其他各类教育小同,各地现有的115.8万名幼教职工中,有70%左右是长期聘用的非公办教师(包括民办、长期代课、临时代课教师),他们是我国教师队伍中的特殊群体。新中国成立以来,他们担任具有专业特长的教育工作,支撑着幼儿教育的半壁江山,为中国的基础教育事业,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待遇问题特别是老有所养的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6年,在整顿民办教师队伍时,政策中明确不包括民办幼儿教师,1994年国务院规定的在20世纪末基本解决中小学民办教师转正问题的工作目标中,幼儿教师没有包含在解决的范围之内。实际上,我国幼儿教育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办园的发展方针,鼓励多种体制办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化的幼儿园不断产生,非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在多种体制办园中有发展的趋势。目前,在公办幼儿园中,已有10%-15%的非公办教职工。在我国的幼教事业发展中,非公办幼儿教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进入新千年,建立公民的社会劳动保障体制已提到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上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朱镕基总理强调,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地健康发展。广大非公办幼儿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已经到了有可能解决的时候了。
行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实行非公办幼儿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敏感性高的政府行为,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是实行这项制度的依据。
1.非公办幼儿教师享受社会劳动保障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按照《劳动法》、《教师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政策,为非公办幼儿教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可行的。 《教师法》规定,非公办幼儿教师应享受教师的待遇。他们是教育工作者,是政府、教育部门办学、集体办学或私人办学聘用的具有专业教育技能的教师,他们不是无业人员,他们是名正言顺的教师,应享受与教师同等的社会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应保证他们在与公办教师待遇有差别的情况下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
所有的教职工都有享受社会劳动保障的权利。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收缴暂行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社会劳动保险要扩大到所有的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项规定,明确保证要让所有的职工都享受社会劳动保障,非公办教职工也不能除外。
从上述有关法律、政策来看,在城镇,非公办幼儿教师应属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聘用的职工,由于收费是非公办教师工资的主要来源,也可以视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也不是普通的农民,他们都有权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障福利待遇。各级教育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研究适应本地的政策,确实解决非公办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
2.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多架道筹措资金。
非公办幼儿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可以实行集体、个人出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共同分担的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幼教事业的实际情况的,也符合国务院养老保险的政策。 各级政府的补助是必要的。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央对幼儿教育没有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时能设立专项补助,以保证贫困地区教师获得同等的待遇。那么,政府的投资将获得很高的、长远的回报。 天津蓟县按当地最低养老保险水平为700名非公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的经费需求进行测算,按政府补助20%计算,每年需要补助经费约15万元,县政府和教育局的领导都认为,即使保险费按照工资增长的比例增加,政府负担也并不太重,是有保证的。 现有的投资可划一部分转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贫困地区的贵州省清镇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乡和村的集体办园教师,县教育局每人每月补助工资50-80元。调查人员询问教师“如果把补助费划一部分为社会养老保险金补助费,是否同意?”几乎所有的教师都表示赞成。可见政府和社区有限的投资和社会集资可以转向投入能发挥长远效益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 幼儿园的收入可以承担养老保险的部分资金。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范畴,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幼儿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是发展幼教事业的必然要求。在幼儿教育的成本中,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是最主要的部分。据中央教科所2000年对江苏、天津、河北、山西、贵州、内蒙古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个县、市的抽样调查(下称“六省调查”),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80%以上由收费解决,而幼儿教育收费标准很低,县所在地的幼儿园收费每月平均44元,乡21元,村17元,这样的收费标准,基本能维持当地非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城市的收费约80-100元左右,幼儿园还有能力承担部分养老保险金。如果把教职工的养老保险计入教育成本,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如在农村每个幼儿每月增加收费5-10元,就能解决教师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这种办法是合理的,家长也是可}以承受的,所以在养老保险资金中幼儿园可以支付最大比例的费用。 幼儿教师个人应该支付一定的保险金。根据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个人应该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虽然目前非公办教师的工资低,生活困难,但要他们为自己的长期利益着想,出一定比例的费用是可能的。“六省调查”在询问非公办幼儿教师是否想出钱上保险时,他们纷纷表示愿意。 实行非公办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非公办幼儿教师不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还承担保育儿童的职责。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逐步提高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应尽的责任。 事实上,幼儿教师待遇低的情况已引起各级政府的关注,“六省调查”显示,已有65%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把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提高幼儿教师待遇的首选策略。在广州、福建、江苏等许多地方的教育部门已在探索适应本地的政策。1998年,山东省人大批准的《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所聘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此举开创了为非公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实行地力立法的先河。 对非公办幼儿教师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能体现多重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这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它体现了政府对幼儿教师的关怀,是推进社会稳定进步和教育社会化发展的有力举措,必将深得人心,影响深远。 第二,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低成本、高效益的幼儿教育。因为有了社会保障,无论城镇还是乡村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即使只得到较低的工资,也能够保持队伍稳定。他们能积极利用本地的条件,发展正规和非正规多种形式的幼儿教育,满足家长的需要,促进幼儿教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顺利发展。 第三,这是促进教师自我发展,提高教育水平的根本举措。有了社会保障,能极大地调动教师自我发展的主动性,教师可以制定自我培训的目标和计划,教师继续教育将获得高效率。 第四,有利于吸引人才,实现幼教队伍的不断优化。有了社会保障,能广开人才渠道,具有高学历的各类人才有可能愿意担任幼儿教师。同时也利于教育水平差的教师自然淘汰。 第五,有利于实施幼儿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规范教师管理。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被聘用的非公办幼儿教师,才能获得社会养老保险。
关键词:实行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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