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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弱势幼儿群体补偿教育的审思

来源: 浙江学前教育网  0人参与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阶层分化日趋明显,弱势群体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那么,当前我国是否存在弱势幼儿群体?对他们实施补偿教育的价值何在?如何实施补偿教育?这些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是否存在弱势幼儿群体       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的简称。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群。有学者明确指出:“教育中的弱势群体通常指处于家庭经济不利地位的贫困家庭学生,身体或智力不利的肢体障碍学生和智力障碍学生,处于与主流文化相对不利的少数民族学生,与我国特有户籍制度相关联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及所谓的以违法犯罪学生为代表的反社会学生等。” 教育中的弱势群体的核心特征是缺乏获得、支配教育资源的能力和潜力,在社会成员满足自身教育利益及其他利益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教育中的弱势幼儿群体,指的是经常居于被动、次要地位的,不能从托幼机构教育环境中获得全面益处和最充分发展的群体,主要包括贫困农民、下岗失业者和农民工的子女以及单亲家庭子女、流浪儿童、残障儿童等。弱势幼儿群体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它除了具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共性之外,同时还具有一些典型的特征。弱势幼儿群体处于生命年龄轴的最开端,同任何年龄阶段相比,这一时期的幼儿无论是在生理发展(如体力),还是在社会能力(如经济收入、社会交往、政治影响力)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其他年龄阶段的人。 弱势幼儿群体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只是规模和程度有所不同。我们将从我国学前教育领域中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幼儿的入园率来解析我国是否存在弱势幼儿群体这一问题。       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差别大。 我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幼儿教育差别很大,而且这种差别还在加剧。从各省市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指标就可看出这种差距:第一片的9个省市为发达地区,学前三年教育的入园率一般在80%以上,如江苏、浙江两省学前三年的入园率2000年为80%,浙江学前一年的入园率为95%,农村正推行学前两年或三年教育;第二片的13个省市为中等发达地区,如河北、湖北等地学前三年教育的入园率基本上在50%~70%,农村学前一年教育的入园率在50%~70%左右;第三片的9个省和自治区是欠发达地区,如内蒙、广西、宁夏等,学前三年的入园率基本上只能定在35%~50%,没有农村学前一年教育的指标。当前全国各地幼儿教育的实际状况也基本如此。       (二)城乡差别大。 我国城市的幼儿大部分都能受到三年的学前教育,而许多农村的幼儿在受教育机会、年限及质量上都远不如城市的幼儿,还有一些农村幼儿根本无法享受学前教育。       (三)幼儿园之间差别悬殊。 据中央教科所1999年对全国六省、市、自治区的调查显示,政府对幼儿园的财政拨款主要集中在县级幼儿园,占总投入的60.3%,乡镇所在地幼儿园为7.7%,村办幼儿园(班)为15.7%。       根据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全国共有幼儿园13.05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263.85万人,而2006年全国3~6岁的适龄儿童有近6000万名,这就意味着全国有六成学前儿童未能人读幼儿园。从我国早期教育的公平现状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幼儿虽然接受了学前教育,但与其他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的幼儿相比,仍处在被动或不利的地位。       二、对弱势幼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的价值何在       “弱势补偿”是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某种补偿教育,以消除教育上的不平等。美国当代著名的学者约翰·罗尔斯1971年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可以不平等,但必须对所有人有利,尤其是对地位不利的人有利。因此,当分配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应该对最少受惠者给予补偿,这样社会才能保持良性运转。对于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发生的恶性循环过程。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关于弱势补偿的重要原则,即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应实行对弱势群体“优先扶持”,用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不平等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教育平等的目的。       对弱势幼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无论是对幼儿个体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价值。       (一)实施补偿教育可以促进幼儿个体自身的发展       随着心理发展研究和脑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价值。学前期是人一生中发展速度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人的社会性行为、情绪情感、性格和认知等方面发展的关键阶段。研究发现,与未受过学前教育的儿童相比较,受过学前教育的儿童在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得到更好的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6年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报告中指出:“受过幼儿教育的孩子与没有受过这一教育的孩子相比较,往往更能顺利入学,过早辍学的可能性也少得多。”因此,如果这一时期的幼儿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就会影响到他们以后的身心发展。此外,实施补偿教育有利于弱势幼儿群体实现向上流动,摆脱恶性循环。在现代社会,教育已成为人们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和前提。弱势幼儿群体中很大一部分幼儿来自于贫困家庭,他们因家庭贫寒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沦为教育贫困者。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使弱势幼儿群体没有条件改变其经济贫困的现状,代际之间将进行贫困的“遗传”或“复制”。       (二)实施补偿教育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       社会的发展说到底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必须通过受教育来实现。在今天,教育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强力工具。如果如此众多的弱势幼儿群体没有接受早期教育或者他们的受教育条件得不到改善,他们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制约。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和系统论中的系统功能理论认为,系统的功能取决于系统中功能最弱的环节。同样,一个社会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必然会受到社会弱势群体素质的巨大制约。幼儿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栋梁,对弱势幼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会提高我国人口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实施补偿教育可以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当前,许多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很多国家都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广开门路,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投资的力度,通过“弱势补偿”政策来改善弱势幼儿群体的教育环境,进而消除教育上的不公平。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迅速发展,然而,国内的贫富差距也不断扩大。由于贫困,很多低收人家庭的子女被排除在学校教育之外。这些儿童因为很难获得与一般儿童同等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机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待他们进入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时,经常处于一种明显不利的地位。面对这种教育不公平的状况,以及一些有识之士的呼吁和广大贫民的要求,美国政府于1965年通过了“向贫穷宣战”的《经济机会法案》。根据《经济机会法案》,联邦教育总署在1966年开展了旨在向3-5岁贫穷儿童与残疾儿童进行免费学前教育、营养与保健的“早期开端计划”  (Head Start Program),以对“处境不利”的儿童进行“补偿教育”,使贫穷家庭的幼儿做好入小学的准备,实现教育机会均等。英国政府早在1870年就开始实施了5岁儿童入学的义务教育。近些年来,政府更是想方设法筹集教育经费,资助贫困家庭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1995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价值7.3亿英镑的“儿童凭证计划”,以支付孩子的学前教育费用,这一计划使全国每个4岁儿童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1998年,英国开始实施第一个“良好开端”计划(Sure Start Programme),其目的是结合早期教育、儿童养护、健康及家庭援助,给居住在条件不利地区的幼儿以一个良好的开端。       研究表明,早期良好的学前教育能使那些接受学前教育计划的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比未接受的儿童在“认知、语言和思维操作等各个方面能力发展得更好”,并且“对这些儿童的认知、学习发展产生一直持续到其成年期的长期的、积极的影响”;而且学前教育能让儿童的小学教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对儿童实施学前教育会大大提高他们中、小学时的学习成绩和智力。英国的“良好开端”计划自实施以来,已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近几年西方的教育追踪研究表明,补偿性的学前教育在消除社会贫困、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和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也十分突出。       三、如何对弱势幼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       鉴于对弱势幼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所具有的重要价值,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快实现弱势幼儿群体补偿教育的稳步、持续发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弱势幼儿群体及其家庭由于不具备改变自身劣势的能力,必须通过政府来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利。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其对弱势群体的应有责任,应该充分认识到对弱势幼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的重要价值,确保补偿教育的实施,在促进与实现学前教育公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手段       我国是一个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国家,教育经费只占世界教育经费总量的1%,却被用来教育占世界20%的教育对象。在这些公共教育经费中,只有1.3%左右的经费被用于学前教育,而其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投入到建设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上,使学前教育资源向社会强势群体倾斜。国家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力度,并且遵循公共教育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原则,使公共教育资源向处境不利的弱势幼儿群体倾斜。少数一直被政府重点投入和高投入、办园条件极优的幼儿园的年度财政经费要适当削减;要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尝试财政支援农村、老少边远和贫穷地区、城市贫困社区、办园条件差的幼儿园,为弱势幼儿群体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二)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弱势幼儿群体接受早期教育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我国的现行政策条文中关于弱势群体的补偿教育都是集中于义务教育这一阶段,如《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弱势幼儿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涉及到弱势幼儿群体的补偿教育只是散见在一些政策条文里,因此,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来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利。政府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弱势幼儿群体的早期教育补偿制度,并且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确保这种补偿制度的实施。       (三)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弱势幼儿群体进行补偿教育       当前,利用社区资源已成为许多国家对弱势幼儿群体进行补偿教育的有力措施。美国的“开端计划”、英国的“游戏小组运动”、日本的“天使计划”、泰国的“社区幼儿教育”、印度的“菩提计划”、菲律宾的“家长作用促进会”、加纳的“儿童不能等待”国家行动计划、秘鲁的“娃娃之家”工程等教育方案都采用了以社区为依托,利用社区的各种教育、文化、娱乐设施、人文景观和自然环境、各种人力资源等对弱势幼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力图保障每一个幼儿的受教育权。       我国自1997年提出要促进幼儿教育社会化、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规划以来,幼儿社区教育服务也发展很快。当前,我国社区幼儿教育服务机构和活动主要有如下三类:第一类,幼儿活动的定点机构,如儿童玩具馆、儿童图书馆、儿童或母子俱乐部、婴幼儿室、儿童节假日活动室、儿童游戏室(场)。第二类,流动的幼儿教育服务。对城市,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农村散居儿童,当地政府一般提供这种非正规的幼儿教育,如我国西部地区就有流动的大篷车幼儿园,内蒙古草原地区有草原流动幼儿园,许多地方还设有巡回的幼儿教育辅导站。第三类,家庭教育辅导站。为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我国许多社区开展了主要面向幼儿家长的家庭教育辅导站,如新婚班、准父母班、家长夜校、托儿户或班等。  我国可以在现有的社区教育资源形式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利用社区资源实施补偿教育的经验,充分开发利用社区资源在实施补偿教育上的优势。这是一种因地制宜、因陋就简,成本低、效益高的有效措施。     注:本文是2006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项目“广东省学前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研究”(06SJY007)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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