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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家长权利,促进家长参与——来自美国学前教育法的启示

来源: 浙江学前教育网  0人参与

      [摘  要]  家长是幼儿第一任而且最持久、最有影响力的教师,是儿童发展的重要他人。家长引导和帮助幼儿学习与成长,会对幼儿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美国学前教育立法中尊重家长权利,促进家长参与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征:尊重家长对学前教育的知情权;保护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选择权;重视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决策权;明确规定开展各类学前教育家庭服务与培训,并提供投入和相关条件的保障。这对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立法保障家长权利、增进家长参与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美国学前教育法;家长权利;家长参与       在当今大教育观的视野下,学前教育不仅包括幼儿园教育,而且应吸纳家庭、社区等力量,成为各方面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全方位、一体化的教育,为儿童发展提供最优质的环境,从而促进儿童的潜能获得更充分的发展。其中,家庭对儿童成长的影响十分重要。家长是子女最主要的教育者,是幼儿第一任并且最持久、最有影响力的教师,是儿童发展的重要他人。研究与实践证明,家庭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学习与成长的多种决定性因素,家长参与对年幼儿童学习与成长的引导和帮助,对儿童认知、语言、情感、行为、态度、社会交往和人格等许多方面的发展及其终身成长都会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随着家长认识的提高和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家长对自身参与儿童发展、儿童教育的要求愈益增多,例如对接受子女的教育机构之目标、内容、方式、过程等的了解、参与、指导、管理、决策、监督等权利获得的要求日益强烈。家长参与儿童发展,与机构教育协调一致,不仅有助于为儿童的发展构建和谐一致的教育环境,促进儿童积极健康的发展,而且能有效地保障家长的教育权利。因此,当今世界上幼儿园与家长合作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幼儿教育改革的重要主题与趋势,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都将促进家长参与、积极开展幼儿园与家长的合作作为其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学前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随着诸多学前教育项目的开展及相关科研成果的出现,美国政府愈益意识到家长参与儿童成长和教育的重大作用。近年来,联邦政府颁布了多部教育法,如《提前开始法》(HeadStartAct,1981)、《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199D)、《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1994)、《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 Learning Opportunity Act,2000)、《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2001)和《入学准备法》(School Readiness Act,2003)等,在保障学前教育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时,特别对家长参与学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美国学前教育立法中关于“家长参与”规定的主要特征       家长参与是家长将自身及家庭的教育资源向儿童教育领域投入、倾注的活动,[2]它有助于家庭和机构教育资源的融合,为儿童发展优质环境的获得提供充足的保障。此外,家长也是儿童主要的养护者和教育者,是推动儿童发展最具动力性的因素之一,参与教育是其基本权利。在此方面,美国国会与政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一)尊重家长对学前教育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主要权利之一,也是获得教育选择权、决策权、监督权的基础,学校有义务、有责任向家长提供与儿童在教育机构中成长和发展相关的教育信息。此外,儿童进入教育机构后,并不意味着教育责任的绝对转移,家长仍然负有教育子女的任务,因此十分有必要了解与儿童相关的教育信息,如教师资质、教育内容、教育效果等。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家长及时掌握儿童的发展状况,并且从家长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帮助和指导,形成教育的合力。在美国目前的学前教育法律中,对家长此项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第二编第203条规定,[3]国家教育目标领导小组每年要起草并提交给总统、教育部、国会相关委员会及各州州长一份国家报告,内容包括美国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进展情况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促进该目标实现而应该采取的措施,同时这一报告要以通俗的形式呈现给公众,特别是每位儿童家长。从国家报告的内容来看,它包括了较宏观的国家教育信息,家长可以从中了解整个国家的教育发展概况,从而可以在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实施具体目标而采取行动的过程中进行监督,或者提出发展建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不仅有利于教育目标与行动的完善,也有助于家长自我价值的发挥和成就感的获得。这种信息公开化的做法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无疑会增加家长参与教育的热情。《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第五编从多个方面规定并扩大了家长对其子女所接受的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知情权,家长依据该法有权获得关于子女学习状况、教师资质状况、子女所在学校教育质量状况等方面的信息。[4]该编明确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应依法开展家长参与项目,并且在计划和实施家长参与项目的全过程中,均应与家长开展有意义的协商讨论,使家长对教育项目充分知晓。与《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相比该法使家长获得更多与其选择的学校相关的信息,如教师资质、教育教学质量,甚至包括参与项目的内容、活动程序等。该法为家长获得更多子女教育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家长有权知道学校在发生什么事情,通过这部立法他们的知情权已被正式化”。[5]“提前开始”项目是美国重要的学前教育项目之一,它牵涉到无数儿童和家庭,对已经参与或有愿望参与该项目的家庭来说,其家长渴望对“提前开始”有全面的了解。联邦政府充分理解幼儿家长的这种知情需求,并适时立法对这种知情权予以保障。2003年《入学准备法》第106条即规定:[6]“健康与人类服务部要在每个财政年度发布一份总结报告,公布对提前开始部门执行情况和质量改进计划实施情况的审议结果。这份报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通过公共部门发放或在互联网上发布——提供给参与该项目儿童的父母。”通过这一规定,家长可以了解儿童参加的提前开始机构的质量与水平,对其基本状况有较为客观的评估,进而可以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或者考虑重新选择教育机构,这一做法既保障了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上述机构教育质量的提高。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种类和功能多样,而选择适合自身家庭状况和儿童发展实际需要的幼教机构对于家长而言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必要的。因此,美国学前教育法律对家长知情权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家长应有的权利,而且适应了家庭对教育的实际需要,其结果是赢得了家长的欢迎和支持,并促使幼教机构从家长和儿童的需求出发进一步努力改善服务、提高教育质量。此外,家长知情权的获得也为其教育选择权的获得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护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选择权       选择权是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主要权利之一。在美国,家长为子女选择教育机构是其自由权利。该权利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学校间的竞争,为刺激和推进学校内部变革提供动力,因为家长是促进教育发展最重要的力量,而在选择权的帮助下,家长能保证其子女尽可能得到最好、最有效的教育。[7]       美国学前教育法律对家长的选择权给予了充分保障。《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第9858条明确规定,[8]接受相关资金的州要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展多种保护家长选择权的活动,如,为公众提供广泛的与儿童保育相关的教育,通过资源推举服务改进儿童保育的质量,增加父母的选择等。此外,还要通过收集并发布有关教育的信息,帮助家长作出更多更明智的儿童保育选择,从而达到改进儿童保育质量的目的。在《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中,第五编“促进家长的选择与革新计划”是该法的重要部分,也是其特色之一。其中第1001条明确提出加强家长的教育参与及其子女的转校选择权,其目的是促进家长的选择,改进教育质量。该计划主要通过创建特许学校、整顿同类拨款项目、扩大择校权等来实施,它从多个方面扩大了家长对其子女教育的选择权,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家长为其子女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特别是为低收入父母的选择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依照该法规定,公立幼儿园、中小学均可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贫困基金,用于帮助低收入儿童的转园或转校。例如,当某公立中小学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改进”校时,父母就可为其子女转园或转校,或免费继续就读该校,如果该校一直表现不佳,家长就将一直拥有这种选择权。此外,2003年《入学准备法》第643条在家长的选择权方面也明确规定,允许父母为其孩子选择学前教育项目。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非常重视保护家长对子女教育机构的选择权,并在多部联邦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目前美国幼儿园和中小学发展状况来看,无论公立还是私立的教育机构,普遍重视家长作用的发挥,鼓励家长参与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并在机构内部提倡绩效责任制度,努力改进教育质量,这与美国政府与国会立法并依法保障家长的教育选择权有密切的关系。       (三)重视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决策权       家长拥有教育决策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核心体现。[9]家长教育决策包括对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师资聘任与考核、教育内容和目标设置等的意见参与和最终审核,其主要内容关乎儿童受教育的主要方面及其质量和效果。家长在子女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和体会,而且不同的家长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特长,因此,在教育决策过程中吸纳家长的力量,听取家长的意见,不仅可以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且有助于教育机构切实从儿童成长出发,对儿童的培养与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1981年《提前开始法》第9837条即明确提出“提前开始部门的权能之一是让父母参与决策”,[10]并规定“提前开始部门要制定有效的程序,使父母能直接参与与其利益相关且影响项目品质的决定,并定期参与此类项目的实施。”该法条不仅明确了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权利,而且意味着项目发展的好坏不仅是提前开始部门方面的责任,也与家长参与儿童发展的决策密切相关,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对家长地位与角色的重视及切实的法律保障。为促进儿童的入学准备,该法还规定提前开始部门要帮助家长理解学校,并与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交流、合作,以保障父母参与与其孩子教育相关的决定,并持续地参与儿童的教育。此外,《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第一编关于父母参与的目标之一即幼儿园与学校要积极地支持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决策。《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也明确规定各州教育部门要引导家长更多地参与幼儿园与学校规划、审查及改进学校教育规划及质量等方面的决策活动,并为家长参与教育决策提供更多的机会,例如在儿童教育项目的设计中,家长可以参与其中,与校方一起设计并共同决定最佳的适合儿童发展的教育项目。为帮助适龄儿童通过早期情感与社会发展服务项目做好入学准备,该法第5542条明确规定,学校必须保证参加该项目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服务的设计和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家长在儿童教育决策中的作用。       在教育决策中发挥家长的作用,听取家长的意见、建议或构想是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较高层次,在美国学前教育立法中重视家长参与决策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学前教育的开放水平及现代化程度,有助于促进家长和学校的合作。       (四)开展各类学前教育家庭服务与培训       为了使家长更有效地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服务与培训,提高家长自身的教育观念与能力十分必要。这是美国当前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学前教育立法的主要特色之一。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第一编明确规定“美国的每一位父母都应该成为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并且每天要花一定时间帮助其学龄前儿童学习,同时家长要能够获得其需要的培训与支持”,并明确规定每个州要针对家长和家庭的各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帮助地方学校和学区设立相关项目以增加与家长的合作。该法第四编还规定了十分广泛的“家长教育”内容,包括为其提供有关儿童发育、亲子学习活动、幼儿养护的私人辅导和小组指导,有关家长和儿童的个体及小组学习的经验,以及帮助家长在家里促进儿童学习的活动资料等各方面的支持。这不仅高度体现了对家长作用与地位的重视,也为家长获得培养子女所必需的技能支持与培训提供了法律保障。《提前开始法》第9836条明确规定,提前开始机构要向儿童父母提供家庭读写能力服务、养育技能培训,以及与儿童成长相关问题的咨询;要向父母提供基本的儿童发展的培训,发展其与儿童交流的技能,从而帮助父母成为教育机构良好的合作者。为促进儿童的发展,使父母在孩子幼小时便能符合作为父母的角色,该法第9840条还规定开展针对0~3岁幼儿家庭的早期提前开始项目。根据项目要求,健康与人类服务部要向有低幼儿童的低收人家庭提供儿童发展和家庭支持服务,该服务以家庭为中心,,持续、集中而广泛,其核心内容是促进父母与婴儿间的积极交流,促进儿童身体、社会、情感和智力的发展,并要确保提供给家庭的服务符合其需要,保证服务的连续性等。此外,《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第1231条规定,通过“同一起跑线”家庭识字项目实施高质量的集中教学,促进成人识字,使家长有能力支持其孩子的教育成长,为儿童在教育机构中获得成功提供基础与准备。该法第1118条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应将家长参与项目与提前开始、阅读优先、早期阅读优先等相互协调、整合,并开展相应活动,以鼓励和支持家长更充分地参与子女教育。除了为家长服务与培训提供丰富的内容外,该法第2431条还规定部长可以向具有合格资质的实体授权拨款,支持其开发、制作和传播家长教育、儿童教育教学录影节目,开展“为学习做好准备”的儿童项目,以为学前儿童及其家长和看护者提供资源,而且这些资源均要通过数字广播频道与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传播。由此可见美国促进家长参与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的良苦用心。       (五)提供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       提倡家长参与儿童的教育和发展,意识、观念上的引导和技术方法上的支持是必要的,但仅限于此还不够。为确保相关项目和规定的落实,真正帮助家长实现其教育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实施必要的家庭服务与家长培训,充足的资金和其他相关保障是必要条件。       《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第9858条明确规定促进儿童家长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活动费用是其资金的重要用途之一。依照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在1996-2002每个财政年度要对该法授权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10亿美元的拨款,获得拨款的机构要将其中不少于4%的部分用于促进家长选择权的活动、为儿童及家长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等。《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第四编“家长支持”共8条(第401~408条),分别从机构、项目申请、经费申请与使用等方面就如何向家长提供支持与帮助做出了相应法律规定。其中第401条规定各州要建立“家长信息资源中心”,以“增强家长的育儿常识和信心,了解如何教育和抚养婴儿;加强家长与专业人士的合作,以满足出生至5岁儿童的教育需求;加强家庭与教育机构的联系,促进学前儿童的发育和进步”,并由联邦教育部对该中心提供经费或实物资助。该法还鼓励州和相关实体发展并扩展父母和儿童早期教育项目,如“家长作为教师”(Parents as Teachers,简称PAT)。该法鼓励设立更多的PAT中心,向设立和运作PAT项目的州和相关实体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其第1011条明确规定1993财政年度对PAT项目的拨款为2000万美元,在1994-1997年保证每一财政年度均有如数的拨款。《早期学习机会法》第9407条规定,[11]为帮助家长和看护者提高教育能力,州领导部门和地方委员会要确保开展相关工作所需款项。此外,《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第1231条规定,为开展“同一起跑线”项目,促进家长识字;增进全国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机会,2002财政年度授权拨款数额为2.6亿美元,在随后的五年内(2003年~2007年)每个财政年度均保证有如数的拨款用于该项目。第5242条规定,获得拨款的相关教育机构应为转学的学生提供服务及有关资助,资金的具体分配包括:计划和设计转学项目的费用;学生转入公立幼儿园和中小学所需交纳的转学费用;部分公立幼儿园和中小学转学所需要的增容费;使学生及其家长了解该项目信息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等。该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知情权与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对其具体实施层面的资金资助做出了切实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儿童及其家长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实现。第5563条则明确规定,要保证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将该拨款的30%用于建立、运作或扩大“家长作为教师”项目、学前儿童家庭辅导项目,或其他早期儿童家长教育项目。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使家长参与儿童教育所需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具备资金保障,从而有力地帮助家长提高了教育水平,并更好地促进儿童发展。       二、对促进我国幼儿家长参与学前教育及其政策法规建设的思考与启示       (一)高度重视家长在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家长是儿童最主要的教育者,是儿童的启蒙教师,是儿童生活中最早的重要他人。”[12]研究表明,家长参与儿童成长与早期教育对儿童从学前到高中期间的学习状况及其成绩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儿童阅读和数学成绩,提高学生毕业率,同时有助于学生潜能的开发和动机的激发,提高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等。[13]2000年美国国会的调查研究表明:增加家长参与是儿童长远发展的关键,家长参与“父母作为教师”(PAT)项目的儿童在学业成就评价中认知能力、语言能力和社会技能等都有所增加。美国学前教育立法对家长参与的高度重视正是这一认识的直接体现。       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观念、受教育水平等的局限,不少家长认为把孩子送进教育机构后,孩子的教育和发展就是学校的责任和任务,或者即使认识到家长仍然对其子女负有教育责任,也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主体意识不强。这种普遍存在的滞后的教育观念是阻碍家长参与、积极主动与学校合作和交流的主要障碍。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展开努力,帮助家长认识到他们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在其子女成长和教育中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加明确作为家长对于子女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早期儿童教育机构必须与家长主动合作、形成合力,以创造一个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环境,同心同力,更好地促进儿童的发展。       (二)加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促进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双重属性,无论从其作为公共产品还是作为私人产品来看,家长均有权参与有关其子女的教育,获得包括学校教育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监督权和评价权等在内的基本权利。就我国现状而言,儿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还十分薄弱、有限,呈现被动性、边缘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家长权利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其权利随学校主观决定;家长和学校不是地位相等的权利主体,前者受后者的规定和限制;家长权利处于权利的边缘位置,尤其突出地表现在家长缺乏儿童学校教育及有关事务的决策权。[14]这种对家长参与教育基本权利的忽视,显然不利于学校管理的完善、教育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是与我们建设和谐、民主的社会目标相违背的,因此,在目前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实现教育权利的归位,加强和保障家长参与教育的基本权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从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来看,对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十分薄弱,只有个别法规有零星的关于家长参与的条文,主要是1979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9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1年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2001年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从其相关规定来看,对儿童家长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在逐步地深化,家长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正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与认识。然而,我国这些相关法规中关于家长参与的规定内容单薄,且缺乏细则,层次较低,不能构成良好的政策与法律支持保障系统。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如一部国家层次的《学前教育法》,在其中明文规定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权利,包括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等,明确家庭与校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使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权利成为法定的权利,这样既使人们真正意识到家长参与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助于家长明确参与教育不仅是其权利,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更好地发挥和利用家长的教育作用与价值,[15]更好地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幼儿家长的相关教育培训和支持服务       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实践中,家长对机构教育的参与还处于表浅水平,参与度不高。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家长方面存在着一些阻碍参与和沟通的障碍,比如家长对自身在儿童成长与教育中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度不够;缺乏参与的主动性与教育能力,自身受教育水平较低、缺乏自信;受工作与家庭状况的困扰,无暇顾及,以及对学校需求、政策及协助学校工作的方法掌握有限等。因此,要在学前教育中发挥家长的作用和价值,使家长能够真正深入地参与机构教育,必须从改善家长教育观念、提高家长教育能力和水平着手,为家长提供学前教育相关方面的培训、咨询及其他支持服务。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应为家长参与创设和提供多种条件与机会,如办好家长学校,帮助家长获得儿童发展和教育孩子的实际知识,提高教育能力和策略,增强教育孩子的自信心。学校和教师还要鼓励家长发现自身的优点和特长,在参与儿童教育的过程中通过运用自己的资源不仅帮助其子女发展,而且也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这有助于家长获得价值感,进一步增强自信心和参与教育的热情。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提供资金、场地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特别是要与学校、社区或科研机构合作发展和开展高质量的家庭培训与教育项目,[16]为家长了解其孩子的发展状况、教育发展需要和活动创造机会,为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与改善教育行为创造机会。此外,政府应该为项目的正常开展提供技术、专家、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充足的资金,为家长提供各种资源与服务,特别是为其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机会和咨询服务,对其在教育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提供援助,并保证服务与援助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最后,政府还应该通过电视、网络等现代技术与传媒工具建立一个能促进各种教育信息、资源相互交流的网络系统,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为家庭提供儿童教育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参考文献:       [1]朱小燕.教学管理民主化与家、园、社区互动.学前教育研究,2006,(4)     [2][12]庞丽娟主编.教师与儿童发展.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41,1     [3]美国国会.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http://thomas.loc.gov/bss/d103/d103laws.html, 2006年6月浏览     [4]美国国会.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2006年6月浏览     [5][13]Margaret M Ferrara,Peter J Ferrara.Parentsas  Partners: Raising  Awareness  as  a  Teacher Preparation Program.The Clearing House.Washington:Nov/Dec,2005,79(2)     [6]美国国会.入学准备法.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2006年6月浏览     [7]吕达,周满生主编.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美国卷.第四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203     [8]美国国会.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  .42U.S.C.§59858(美国法典第42卷第9858条)     [9][14]范秀双.论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教学与管理,2000,(8)     [10]美国国会.提前开始法.42U.S.C.§59831-§9852(美国法典第42卷第9831条-第9852)     [11]美国国会.早期学习机会法.20U.S.C.§59401—§9409(美国法典第20卷第9401条-9409条)     [15]虞永平.幼儿园课程中的家长参与和家长发展.学前教育研究,2006,(6)     [16]宋荷良.依托社区开展幼儿教育活动浅探.学前教育研究,20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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