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制定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标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农村幼儿园村教学点建设实际,日前制定下发了《湖州市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评估验收实施意见》和《湖州市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评估验收操作标准》。
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幼儿园村教学点的新建改建工程,确保农村幼儿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建设,要坚持三个原则,即规模适度原则。农村幼儿园村教学点标准化建设要求达到3个班(小、中、大各1个班)规模。确实路途较远的,可以放宽至2个班规模。适当控制班额,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接送方便原则。在具体的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当地实际,原有布局中百姓无异议的一般不新增村教学点。新增点要按照每3000-5000人口、骑自行车15分钟左右的半径要求规划设置,以方便家长接送。安全适用原则。农村幼儿园村教学点标准化建设要按照《湖州市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评估验收操作标准》建造,改建点也必须达到标准,安全、适用并通过验收。
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由乡镇政府向县(区)教育局申请验收,县(区)教育局根据《湖州市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评估验收操作标准》组织力量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县(区)上报的达标单位予以抽查验收。县(区)教育局每三年对村教学点的管理及保教工作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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