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合伙办学合同协议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人):
乙方(共同合伙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合伙办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单位名称: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经济性质及管理体质:股份合作、法人负责制。
第三条、经营范围及期限:幼教、早教,十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法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乙方:(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五条、出资方式及数额:
1、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2、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其中: 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3、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擅自转移分割。
第六条、利益分配及财务管理:
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委派专业会记(谁委派),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二条线。
2、利益分配:扣除正常运营费(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等一切开支后利润,再预留10%修善预备金。最后按投资比例年终一次性或分期分配红利。
第七条、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入股人可以退股:
1、经营期限届满,五年以上乙方不愿继续经营;五年以内按股原值比例退股。
2、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3、经营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双方发生难于再继续合伙经营时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 月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
6、协商同意后清算公司资产,退还乙方所占公司股分的百分比。
第八条、解散与清算
股份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甲、乙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不可抗拒的等其他原因。
4、双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结算。
5、经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按评估值变现后予以返还。
第九条、经营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双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沭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 份,自合伙人签名后生效,合伙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共同合伙人)
签约日期:
手工材料
关键词: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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