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日本极其重视幼儿教育,确立了严格规范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以确保幼教师资的质量。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两类。职前培养和在职进修是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两大途径。借鉴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可以考虑通过提高学历要求、细化证书等级、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等举措加以完善。
[关键词]日本;幼儿园教师;教师资格证书;职前培养;在职进修
日本极其重视幼儿教育,认为幼儿园教师的质量决定幼儿的发展水平,进而影4 响整个民族的素质。1947年,日本公布了《学校教育法》,将幼儿教育正式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幼儿园教师成为教育公务员,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这一举措吸引了众多高素质人才不断加入到幼儿园教师队伍之中。为了从整体上保障和提高幼教师资的质量。1949年5月31日,日本颁布了《教员许可法》(也称《教育职员许可法》或《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和《教员许可法施行令》。1954年10月27日又颁布《教育许可法实行规则》,使有关教师培养方面的法令趋于完善。以上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使日本幼儿园教师获取执业资格有了制度性的规定:不论想进入国立、公立还是私立幼儿园做幼儿园教师,都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之后,日本又对以上法律法规作了多次修订,使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更趋完善。日本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启示。
一、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型
日本现行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主要有两类: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这两类资格证书在获取的资格条件、使用范围以及有效期限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
在日本,普通资格证书是最主要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拥有人数最多,覆盖范围最广。普通资格证书又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专修资格证书、一种资格证书和二种资格证书。此三种教师资格证书在授予对象的学历水平要求、教师任职年限、使用范围以及有效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规定。临时资格证书是一种非正式的教师资格证书,它只有在招聘不到持有普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者时才可选择。不过,临时资格证书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二、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途径
在日本,幼儿园教师是一个社会地位很高且待遇优厚的职业,许多人都想加入幼儿园教师队伍。为了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确保幼教师资质量,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者才有资格成为幼儿园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取途径也有明确规定,主要有职前培养(学校教育)和在职进修两种途径。
1 职前培养——严把入口关,保证幼教师资培养质量
职前培养是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最主要途径。在文部科学省认定的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大学、短期大学以及其他培养机构学习规定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可取得幼儿园教师普通资格证书(无专业限制),即专修资格证书、一种资格证书和二种资格证书。培养课程主要包括一般教养科目、学科教育专业科目和教职专门科目。一般教养科目分为人文、社会和自然科学三大领域,学科教育专业科目和教职专门科目与将要从事的教育职业密切相关。相关法律对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最低学分也有规定。例如,要获得专修资格证书,必须在文部科学省认定的大学院(即研究生院)学习2年以上,学完规定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要获得一种资格证书,必须在文部科学省认定的大学学习4年,学完规定课程并最少获得124个学分;要获得二种资格证书,必须在文部科学省认定的短期大学学习2年,学完规定课程并最少获得62个学分。
许多年来,日本在校考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日本幼儿园教师属于教育公务员,不仅要具备一般的教育教学技能,还需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与广博的理论基础,因此录用比率非常小,只有小部分人毕业之后有机会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通过职前培养这种供大于求的、制度化的幼儿园教师培养模式,一方面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培育了大批后备力量,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幼儿园教师的培养质量。
2 在职进修——素质晋级关,提高幼教师资质量
日本《地方公务员法》和《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在职进修是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也是义务,主管单位必须为之创造各种条件。在幼儿园工作若干年的幼儿园教师,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在职进修获得一定学分,参加所属都道府县举行的教育职员检定考试,通过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审查,而后可获得高一级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日本的教师在职进修制度充分尊重教师的工作经验,工龄越长,需要通过进修获取的学分越少。工作3年以上的幼儿园教师,其工龄可以折算成一定学分。此举极大地激发了幼儿园教师在职进修的热情。在职进修在促进幼儿园教师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幼教师资队伍的素质。
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
为了保证师资质量,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从2009年4月1日起,日本正式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即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更新。《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第9条规定,“普通资格证和临时资格证有效期分别为自取得之日起满10年和3年”。也就是说,原来终身有效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需要每隔10年或3年更新一次。幼儿园教师可以在资格证书更新期限将满的2年内更新资格证书,如果期限已到而又未更新资格证书者或未通过更新者,其教师资格证书将失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培训由文部科学省认定的大学或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承担,更新的前提条件是接受30个小时的培训。具体流程如下。
1 查看现有资格证书的结业期限,以确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并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资格证书更新。
2 本人在文部科学省或被文部科学省认定的大学网页上确认后,选择想要学习的资格证书更新课程。
3 本人向认定的大学发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人须由本人所在学校校长证明其教师身份)。
4 在认定的大学学习资格证书更新课程(学习内容为由文部科学省规定的关于履行教师职务所必需的最新的知识与技能)。
5 修满30个小时以上的课程(12小时以上的教育时事、18小时以上的学科教育及专业教育等),并经过所在大学确认修满后,发放结业证书。
6 本人提交结业证书,由就职学校向所属的教育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者)提出资格证书更新确认。
7 资格证书管理者进行资格证书更新确认,并颁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日本幼儿园教师为了能够继续从教,必须通
过以上流程更新教师资格证书。当然,也有一部分人,主要有校长、教头(相当于副校长)、主任教师、资深指导教师等“指导教师立场的人员”。不需要更新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的实施结束了教师资格证书的终身有效制,明显改善了日本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倦怠情绪,确保了幼儿教育质量的持续提高。
四、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启示
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已推行多年。制度建设较为规范和完善,为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促进了日本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自1995年起开始推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但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通过对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分析,我们认为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
1 提高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获取资格
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文部科学省认定的大学、短期大学或其他培养机构才有资格培养幼儿园教师并颁发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日本幼儿园教师从教的最低学历要求为大专,只有在非常缺乏幼儿园教师的情况下才可录用持有临时教师资格证书的高中毕业生。可见,日本幼儿园教师队伍正逐步实现本科化,向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发展。
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者即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近年来随着我国幼儿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各种办学资质的学校,尤其是一些中等职业学校都竞相设置学前教育专业。不可否认,这些学校在满足社会对幼儿园教师数量需求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毋庸讳言,这些学校大多难以保证幼儿园教师的培养质量。另外,在我国的一些地区(不只是边远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对落后,幼儿园教师队伍中充斥着大量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高、初中毕业生,甚至小学毕业生。
从总体上看,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入职起点相对较低,而且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为此,我们认为,我国要在继续坚持推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前提下,严格规范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应分层次、分地区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如在边远地区,国家应加强对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允许拥有中等专业学历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在相对发达地区,应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获取的学历起点,如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以提升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
2 细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等级
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资格证书的等级划分细致,不同等级的证书与不同学历水平挂钩,且在任职方面有一定差别。持有专修资格证书者和一种资格证书者可担任幼儿园的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师,持有二种资格证书者只能担任幼儿园教师,持有临时资格证书者只能担任幼儿园助理教师。
在我国,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等七类。相关法律只规定幼儿园教师的学历最低起点为中专,并没有对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其他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也就是说,教师资格具有向下延伸的功能。例如,获得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不仅可以在初级中学任教,也可以在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因此,理论上讲,拥有以上七种教师资格,都可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
就上而言,我国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规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取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方法,即无论何种学历的申请者获得的是同一资格证书,进入托幼机构后从事的是同一种工作,这样的规定难以激发教师通过提升学历获取不同资格证书的积极性。二是资格证书类型单一,无等级差别。这样的规定致使教师在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后,缺乏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与目标,缺乏进一步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的外部动力。三是教师资格证书所具有的向下延伸的功能严重损害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幼儿园教师的歧视,也导致了幼儿园教师对自身专业资质产生怀疑。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对幼儿园教师资格作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实行有等级差别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以切实促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减轻其职业倦怠。
3 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
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制度也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教师资格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或丧失。1995年开始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在我国,如果教师没有以上违法行为,其教师资格将永远有效。
我们认为,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终身有效不符合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也不能满足时代发展对教师素质的需求。教师资格的终身有效使得幼儿园教师没有了再从业接受考核的压力,无法激起幼儿园教师主动学习的动力,影响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我们建议,取消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终身有效制,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定期认证制度,以促进幼儿园教师的继续学习与持续的专业发展,从而推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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