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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幼儿应承担责任(两则)

[案情经过]

(一)有个大班幼儿特别调皮,经常欺负小朋友,有时还偷偷跑到园外玩,害得老师到处找。与家长联系,回答是生意忙、顾不上。最后老师只好在组织活动时搬把小椅子让他坐在门后,规定他可以不听讲,但不能随便走动。

(二)有一个叫毛毛的孩子,爱动爱说,爱跟同伴打闹,老师为此很头痛。为了教育他,有一天老师让其站在小椅子上,把两只胳膊举起来,站了四十分钟。

[处理结果] 园领导在检查工作中,曾多次发现坐在门背后的幼儿,但未加制止。毛毛的老师受到园长的批评,扣发了当月奖金。

[评析] 以上两位老师,对幼儿采取的教育方法,构成了体罚和变相体罚,损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但却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而那位园长也默认了教师的做法,是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工作规程》也提出要尊重、爱护幼儿,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幼儿园应大力学习宣传法律知识,指导规范教师的行为,单凭工作经验是不够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淘气、调皮”是成人对孩子的一种看法,不是孩子的错,只要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方法,定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案例二:不得恐吓孩子

[案情经过] 某园教师郭某因教育方法不当,对小班刚入园不习惯幼儿园生活的幼儿王某责骂、恐吓,造成王某回到家里不吃饭,夜间惊恐、啼哭。

[处理结果] 园领导听了家长的反映后,与教师郭某进行了谈话,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作出决定:教师郭某向幼儿、家长当面道歉,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

[评析] 面对三岁刚入园的孩子,教师的爱和微笑将给他们以安慰,而教师的恨和责骂,则使他们心理受到伤害。这起由教师变相体罚幼儿引出的案例,是许多教师在不以为然中违反法律的典型。该幼儿园对郭某的处理,依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理这件事是为了引起广大教职工的重视,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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