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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幼教法律法规比较

来源: 浙江学前教育网  0人参与

      笔者根据台湾省内目前幼儿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大陆相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希望为今后两岸幼教工作者的进一步交流奠定相关的法学基础,也为我国大陆幼儿教育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一、立法现状比较       台湾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教育法》。(应为《幼稚教育法》。大陆的幼儿园,台湾称幼稚园,两者无实质性差异。为方便交流和阅读,本文把台湾的“幼稚”全部用“幼儿”表示,如文中的《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应为《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作者注)与幼儿教育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幼儿园教师登记办法》和《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等,与幼儿教育有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有《教师法》、《教师法实施细则》、《师资培育法》、《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教育基本法》和《国民教育法》等。       大陆没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目前法律地位最高的行政法规。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仅为部门规章。和台湾幼教法律法规相对完整,且立法层次高相比较,大陆的幼教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系统,除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条文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二、分项比较       根据两岸现有幼教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大陆幼儿教育的特点,笔者认为,台湾幼教法规中,对大陆幼教立法借鉴意义较大的项目主要有:       ( 一) 关于幼儿教育的目标       台湾《幼儿教育法》规定幼儿教育要达成的目标有以下五项:       1.维护儿童身心健康;2.养成儿童良好习惯;3.充实儿童生活经验;4.增进儿童伦理观念;5.培养儿童合群习性。       大陆《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大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则将幼儿园的教育内容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3~5条具体的教育目标,十分细致。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两者都把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但台湾《幼儿教育法》对目标的描述较为概括,而大陆的描述则非常详尽、细致,且台湾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生活实践,大陆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智力、能力、品德,并提出了幼儿审美的要求。因此,大陆的目标内容更为宽广、要求也更高一些,并把保育和幼儿教育结合了在一起。       ( 二) 关于幼儿园       台湾幼儿园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公立幼儿园,二是私立幼儿园,不一定为法人组织。台湾的《幼儿教育法》中,对幼儿园成立的条件设立了下列标准:1.园址适当且确保安全;2.园长及教师符合规定资格;3.私立者应宽筹基金,其资产及经费来源足供设园及发展之需要;4.园舍、面积、保健、卫生、游戏、工作、教学等设备符合幼儿园设备标准;其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关于幼儿园的名称,台湾的《幼儿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国民小学之校名。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实验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机构之名称。私立幼儿园之名称,比照前项之规定办理。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之幼儿园,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对于私立幼儿园,台湾《幼儿教育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创办人、经费来源和审核、园址选择、面积、选聘园长和教师、迁址、停办等内容较为完备。       大陆幼儿园则有公办、民办之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而公办幼儿园则无此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办程序、条件、规模、经费管理、教职工的聘用等方面,规定得非常完整而详细。《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       两岸对幼儿园办园条件的要求大体相似,对民办或私立幼儿园的举办规定得都比较详细,均把安全因素置于第一要素,但台湾《幼儿教育法》侧重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要求,而大陆不仅考虑了教师的资格,还强调了保育员和医务人员等教辅人员的资格要求,比较全面。       ( 三) 关于幼儿教师的资格和聘用       台湾的《幼儿教育法》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学历要求:“幼儿园园长、教师以由幼稚师资培育机构毕业者担任为原则。但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亦得担任:①专科以上学校有关系、科毕业者。②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曾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③本法施行前,已依规定取得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者。”幼儿园园长的遴选,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而定。政府所办幼儿园由政府派任;教育机构附设的幼儿园,由该机构选任;私立幼儿园,由董事会选任。       关于幼儿教师的聘用,台湾《教师法》规定:聘任教师分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续聘每次为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       台湾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初聘教师必须具有实习教师证书或教师证书者;续聘须具有教师证书。实习教师初聘期满,经评审合格可取得教师证书;不合格者,延长初聘期限,但以一次为限。       大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基本条件: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又规定了园长和教师的聘任:①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②幼儿园的教师,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1996年1月国家教委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作了全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全面。       大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两者相比,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上,两岸的要求基本相同,均是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经幼儿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者。对幼儿园园长的聘用,由于体制的不同,在方法上是不一样的。对于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大陆有统一操作的细则,十分全面。而在教师的聘任上,台湾《教师法》规定得非常明确,在聘任的级别、期限、方法、程序上非常清晰,操作性很强。而大陆在教师的聘任上,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平等原则。教育部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师聘任细则,实践中各地做法也各不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教师法》中对教师的义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学生个人或家庭资料。”这是大陆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的条款,却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重视的。       ( 四) 关于对幼儿的保护       台湾的《幼儿教育法》中,规定幼儿上、下学应实施导护,确保交通安全。幼儿园接受幼儿的车辆应经交通监理单位检定合格,严格限定乘车人数,并派员随车照护。要求幼儿园为幼儿办理儿童平安保险。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轻者要处分,重者解除聘用或移送法院处理:       1.虐待儿童摧残其身心健康者;2.供应儿童有碍身心之读物(包括电影、照片或其它视听资料及器材)者;3.供给不卫生之饮料或食物,经卫生机关查明有案者;4.供应不安全之游戏器材,经视导人员查明属实者;5.不按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致严重影响儿童身心者。       大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大陆《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幼儿的保护是幼儿园的基本职责,比较两岸对幼儿保护的条款,可以发现两者均严禁体罚虐待幼儿,把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作为第一要素。在玩具、教具、园舍、硬环境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但台湾《幼儿教育法》,还在幼儿的读物、影视资料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的教师,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另外,对幼儿上、下学的交通安全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并要求幼儿园为幼儿办理儿童平安保险。可见,在保护幼儿方面,台湾《幼儿教育法》更为全面细致,不仅考虑了硬件设施,而且考虑了软件设施;不仅关心幼儿在园内的安全,也关心幼儿路途中的安全,确定较为周全,值得借鉴。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都有专门的“儿童法案”或“学前教育法”等。但国外的法制环境毕竟不同于中国,而且所属的法系也不尽相同,借鉴性不一定很高,相比较,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相似性更高,尤其是台湾省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更值得我们借鉴。       大陆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幼儿教育法》。作为大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幼儿教育法》的缺失是幼儿教育的一大缺憾,也是教育界的一大缺憾。要弥补教育法律体系的空缺,构建完备的幼儿法律法规体系,必须重视幼儿教育法的拟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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