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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乙肝幼儿的受教育权

来源: 浙江学前教育网  0人参与

      最近收到几封家长来信, 所述问题颇为相似, 都是关于孩子因感染乙肝而无法入园。出于种种原因, 幼儿园肯定不欢迎乙肝幼儿入园, 但将与乙肝有染的孩子拒之门外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家长又该如何应对幼儿因病而使受教育权无法实现的问题呢?我个人认为, 这需要综合考虑医学、教育、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目前, 规范幼儿入园的规定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儿童入园( 所) 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并填写健康检查表。对离园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 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条:幼儿入园前, 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 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 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综合来看, 这些规定用语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 以此作为拒收乙肝幼儿入园的依据理由不充足;从另一方面来讲, 以此来支持乙肝幼儿入园, 理由似乎也不充分。乙肝幼儿能否入园, 需要从几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是从医学角度, 要对“乙肝幼儿”作清晰的界定。从现实来看, 乙肝病毒携带患儿能否进幼儿园, 医学界观点并不一致。但有一点是医学界共识的,即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同于乙肝患者, 与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日常的接触是不会被其传染的。另外,人们常用大小三阳来区分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的高低。事实上,乙肝抗原抗体有两对半, 两对半五项指标有 32 种组合, 大小三阳只是其中的两项组合, 但生活中认为五项中只要有三项是阳性就是“小三阳”的大有人在。据医学专家观点, 用大小三阳来区分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的高低并不科学。因此, 幼儿身体是否适合入园学习, 应由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如果从医学角度看确实不宜入园学习, 则家长应考虑他人的利益, 不应滥用民事权利;反之, 如幼儿的健康状况不会给他人带来不利, 则各方主体就不应“谈肝色变”, 侵犯幼儿的受教育权, 给幼儿幼小的心灵带来阴影,甚至影响孩子未来的人生。       其次, 是否有权拒收乙肝幼儿入园, 还要考虑幼儿园的体制。我国目前的幼儿园体制很复杂,从所有制角度看国有的、集体的、私立的都有。笔者认为私立幼儿园因无国家注入资本, 其从自身利益出发, 毫无疑问是有生源选择权的, 但是公办幼儿园无权剥夺医学上认为可以入园学习的幼儿的受教育权。       再次, 从社会角度考虑, 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 以保障医学上认为不具有传染性的乙肝幼儿的受教育权。众所周知,我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流行大国, 据统计, 乙肝病毒携带者几乎占了人口的 10%, 即约有 1.2 亿的中国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如此庞大的人群大多面临着来自工作单位、社会和家庭的多重压力,已经成了不得不引起人们重视的社会问题。现在, 如果幼儿园、小学等教育机构, 对所有乙肝病毒携带的孩子都大门紧闭, 那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人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可想而知未来的日子我们将面临什么样的社会问题。       综上分析, 笔者认为, 那些医学上认为健康状况不会给他人带来不利的幼儿的家长, 如果自己的孩子因种种原因被幼儿园拒之门外, 对方若是私立幼儿园, 大可重新选择; 对方若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幼儿园, 按规定孩子有权入园而被拒绝的, 可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利。       最后笔者也要给幼儿园一个建议, 作为社会的一分子, 幼儿园在日常运营中, 要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利益, 但更要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确实有传染危险的幼儿, 在没有条件确保其不会传染给其他幼儿时, 应坚决拒收, 这主要是为多数孩子的健康着想; 但如果幼儿的健康状况并不严重, 作为教育机构就不应顺应一些不明就里家长的要求, 剥夺这些孩子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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