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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及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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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教 育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教初〔2009〕11号
杭价费〔2009〕96号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
及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六城区教育局(社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幼儿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杭价费〔2005〕146号)有关等级评定及收费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
 (一)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幼儿园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评定范围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且办学满1年的幼儿园,可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
 2.新设立的幼儿园参照等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由区教育局、物价局暂定为乙级及以下等级,满1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
 3.已经取得等级的幼儿园,自评定2年后可申报高一等级评定。
 4.幼儿园以独立园舍为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三)评定程序
 1.评估申报。幼儿园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所在区教育局、物价局提交《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2)及自评报告,并附《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等级评估标准的达标情况。申报特级、甲级的,经所在区教育局、物价局初审后,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物价局。
 2.评估部门。幼儿园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其中特级、甲级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组织评定(特级幼儿园按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乙级及以下等级幼儿园由所在区教育局、物价局组织评定。
 3.评估时间。市、区教育和物价部门应于当年3月开始,组织人员对申报等级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市、区教育局和物价局将等级评定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发文确定等级。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5月前结束。各区教育局、物价局应将乙级及以下幼儿园等级评定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物价局备案。
 4.等级复核。等级幼儿园每三年按上述程序重新复核评定。
 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1.杭州市区幼儿园应按杭价费〔2005〕14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无等级幼儿园原则上不得超过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依据办园成本等因素确定。
 2.幼儿园评定等级、收取费用以独立园舍为单位,严禁以集团化、分园、教学点等名义自定等级和收取费用。
 3.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保育费标准达到或超过甲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价局初审后,报市物价局备案;保育费标准低于甲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
 4.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办园成本的审核,严格控制收费标准。杭州市幼儿园成本申报表详见附件3。
 5.涉及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属单位、在杭部队和高校所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等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工作
 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按《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市区甲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可申报省一级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初审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审核,最终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核发等级证书。
 2.市区乙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可申报省二级幼儿园,经区教育局审核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核发等级证书。
 3.市区丁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可申报省三级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审批并核发等级证书。
 4.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按照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完成省三级幼儿园的评定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省一级、二级幼儿园的申报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估标准的通知》(杭教初〔2002〕3号、杭价费〔2002〕149号)同时废止。
 五、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
 2.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申报审核表
 3.幼儿园成本核算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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