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宁波江东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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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江东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政发〔2008〕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巩固“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区”和“浙江省教育强区”创建成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促进均衡、注重内涵、创新发展”的原则和“区域层面均衡发展、园所层面内涵发展”的方向,创新学前教育办学模式,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着力提高学前教育队伍素质,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完善优质、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 新增4所幼儿园,新创省一级幼儿园2个。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符合省基本标准的幼儿园达到98%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集团化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全区幼儿总数的50%左右。90%本区户籍的0—5岁婴幼儿及其看护人一年内接受四次以上科学育儿的指导。全区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学历达到100%,高一级学历持有率达到75%以上;早教指导站的指导人员具有育婴师及以上资格,持证率达到100%。
二、创新机制,健全学前教育办学体系
(三)坚持多元化办学体制。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以公益性为主导,形成公办园、国有民营园和社会力量办园等多种模式并存的办园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骨干示范幼儿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健全完善区域性幼儿教育辅导网络,促进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和谐发展。
(四)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继续完善区早教指导中心、早教示范园、社区早教指导站三级早教指导网络,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不断提高早教覆盖率和指导质量。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推进“母亲素养工程”。加强育婴师培训,组建区早教师资库,为早期教育发展提供师资保证。
(五)统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基础教育综合实力的决定》(甬政发〔2006〕53号)的要求,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置小区建设时,按配套中小学建设的有关实施办法,做到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
三、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六)健全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区教育局对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资福利待遇享受、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七)优化师资结构。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吸纳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幼教队伍。对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以及少数急需专业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进入幼儿园事业编制。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编制保障,每新开办一所配套幼儿园,配备不少于2名事业编制人员,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已开办的、无事业编制的国有民营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通过公开招聘逐步配备。
(八)加强教师和名师名园长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将幼儿园教师以及早教站指导人员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系列,落实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幼儿园教师培训,着力提高培训实效。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制度,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配和培养工作,通过举办园长论坛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管理和教学水平。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名园长的作用,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四、加大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九)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将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到2010年,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设立20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所需资金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主要用于幼儿园开办建设、日常维修、设施设备添置、教师业务进修、幼儿园日常事业经费等保障,和对幼儿园考核评估奖励、教师社会保险经费、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补助等。
(十)逐步提高教师待遇。各幼儿园应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使符合条件教师的人均年收入在2010年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其他保教岗位在岗人员年收入应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幼儿园落实好相关增资政策。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根据各幼儿园增资的情况,对本区审批举办的幼儿园内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在岗教师,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幼儿园二级教师”职称:每月400元。
2.“幼儿园一级教师”职称:每月10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1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
3.“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每月15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2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3500元。
4.“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每月25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3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5500元。
对上述人员中具有市“教坛新秀”、市“学科骨干”、市“名师”等称号的,在相应的基础上,每月另增200元津贴。同时,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甬东党发〔2008〕25号)中有关政府特殊津贴条款规定的相关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全日制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的非事业编制教师,每月给予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自见习期满后两年内。医护专业毕业的保健医生参照相应条件的教师进行补助。
幼儿园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保健医生)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在达到本区幼儿园平均规模以上的幼儿园任职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含保健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十一)鼓励幼儿园创等级和提高办园水平。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经年度考核合格、良好、优秀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制订。对当年度创等级的幼儿园,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建立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江东区户籍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本区内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按市三星级幼儿园标准)的资助,低保家庭子女享受三年免费学前教育(按市三星级幼儿园标准)。
五、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三)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健全幼儿园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与财务公开监督制度,确保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十四)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区教装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精心组织好全区学前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提高整体的教研水平和科研质量。要发挥区学前教育研究会和大专院校的作用,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的动态研究与实践探索。
(十五)强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和年检制度,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幼儿园应依法取缔。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幼儿园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十六)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确保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加强对各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督导评估,并建立合格幼儿园公告制度,引导家长正确选择,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六、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增强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民素质提高和民族未来兴盛的大事。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全面普及基础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认识,真正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让幼儿公平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十八)明确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力量,区学前教育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全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意见,负责各类托幼园所的行政许可、管理、评估、督导考核、教师培训等工作。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民政部门要做好民办托幼园所的登记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实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好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区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及教师招聘等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公共卫生的服务管理。区人口与计生局要负责0-5岁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的早期教育工作。公安、城管、交通、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托幼园所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辖区内幼儿园的周边环境整治和早期教育工作,维护幼儿园的安全和秩序。
为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巩固“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区”和“浙江省教育强区”创建成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促进均衡、注重内涵、创新发展”的原则和“区域层面均衡发展、园所层面内涵发展”的方向,创新学前教育办学模式,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着力提高学前教育队伍素质,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完善优质、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 新增4所幼儿园,新创省一级幼儿园2个。学前三年幼儿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符合省基本标准的幼儿园达到98%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集团化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全区幼儿总数的50%左右。90%本区户籍的0—5岁婴幼儿及其看护人一年内接受四次以上科学育儿的指导。全区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学历达到100%,高一级学历持有率达到75%以上;早教指导站的指导人员具有育婴师及以上资格,持证率达到100%。
二、创新机制,健全学前教育办学体系
(三)坚持多元化办学体制。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体,以公益性为主导,形成公办园、国有民营园和社会力量办园等多种模式并存的办园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骨干示范幼儿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健全完善区域性幼儿教育辅导网络,促进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和谐发展。
(四)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继续完善区早教指导中心、早教示范园、社区早教指导站三级早教指导网络,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不断提高早教覆盖率和指导质量。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推进“母亲素养工程”。加强育婴师培训,组建区早教师资库,为早期教育发展提供师资保证。
(五)统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基础教育综合实力的决定》(甬政发〔2006〕53号)的要求,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安置小区建设时,按配套中小学建设的有关实施办法,做到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并优先向社区适龄儿童开放。
三、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水平
(六)健全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区教育局对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资福利待遇享受、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七)优化师资结构。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吸纳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幼教队伍。对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以及少数急需专业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进入幼儿园事业编制。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编制保障,每新开办一所配套幼儿园,配备不少于2名事业编制人员,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已开办的、无事业编制的国有民营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通过公开招聘逐步配备。
(八)加强教师和名师名园长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将幼儿园教师以及早教站指导人员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系列,落实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幼儿园教师培训,着力提高培训实效。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制度,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配和培养工作,通过举办园长论坛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管理和教学水平。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名园长的作用,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四、加大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九)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将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到2010年,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设立20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所需资金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主要用于幼儿园开办建设、日常维修、设施设备添置、教师业务进修、幼儿园日常事业经费等保障,和对幼儿园考核评估奖励、教师社会保险经费、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补助等。
(十)逐步提高教师待遇。各幼儿园应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使符合条件教师的人均年收入在2010年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其他保教岗位在岗人员年收入应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幼儿园落实好相关增资政策。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根据各幼儿园增资的情况,对本区审批举办的幼儿园内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在岗教师,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幼儿园二级教师”职称:每月400元。
2.“幼儿园一级教师”职称:每月10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1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
3.“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每月15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2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3500元。
4.“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每月2500元,任职以来在本区工作每增加一年另增每月300元,最高月补助额不超过5500元。
对上述人员中具有市“教坛新秀”、市“学科骨干”、市“名师”等称号的,在相应的基础上,每月另增200元津贴。同时,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甬东党发〔2008〕25号)中有关政府特殊津贴条款规定的相关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全日制学前教育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的非事业编制教师,每月给予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自见习期满后两年内。医护专业毕业的保健医生参照相应条件的教师进行补助。
幼儿园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为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保健医生)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在达到本区幼儿园平均规模以上的幼儿园任职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含保健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十一)鼓励幼儿园创等级和提高办园水平。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经年度考核合格、良好、优秀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制订。对当年度创等级的幼儿园,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建立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江东区户籍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本区内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按市三星级幼儿园标准)的资助,低保家庭子女享受三年免费学前教育(按市三星级幼儿园标准)。
五、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三)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健全幼儿园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与财务公开监督制度,确保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十四)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区教装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精心组织好全区学前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提高整体的教研水平和科研质量。要发挥区学前教育研究会和大专院校的作用,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的动态研究与实践探索。
(十五)强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和年检制度,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幼儿园应依法取缔。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幼儿园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十六)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确保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加强对各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和督导评估,并建立合格幼儿园公告制度,引导家长正确选择,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六、加强领导,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增强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民素质提高和民族未来兴盛的大事。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全面普及基础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认识,真正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让幼儿公平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十八)明确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力量,区学前教育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全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意见,负责各类托幼园所的行政许可、管理、评估、督导考核、教师培训等工作。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民政部门要做好民办托幼园所的登记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实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好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区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及教师招聘等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公共卫生的服务管理。区人口与计生局要负责0-5岁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的早期教育工作。公安、城管、交通、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托幼园所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辖区内幼儿园的周边环境整治和早期教育工作,维护幼儿园的安全和秩序。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江东工商分局,江东国土分局,江东质监分局,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江东规划分局,江东环保分局,江东药监分局,江东供电局,江东交警大队,江东消防大队。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江东工商分局,江东国土分局,江东质监分局,江东地税局,江东国税局,江东规划分局,江东环保分局,江东药监分局,江东供电局,江东交警大队,江东消防大队。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责任校对:应争宏 共印110份
手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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