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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聘用方式对幼儿园教师的影响——以湖北武汉市为例

来源: 06abc.com 作者: susan 感谢 susan 上传 0人参与

     【摘要】随着教师聘任制在幼儿园的实施,多样化的幼儿园教师聘用方式逐渐出现。目前幼儿园教师大体可分为事业编制内人员、合同制人员以及未签订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几类。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民办园的不断增加,很多地方编制外的幼儿园教师数量远远超过了编制内的幼儿园教师数量。不同聘用方式下幼儿园教师的收入、工作的稳定性、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聘用制;聘用方式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颁布,本《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聘用制是指学校以独立法人身份作为聘用主体,按一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与学校之间或学校与社会之间公开招聘、任用教师。学校与被聘用者的责、权、利及相关事宜依据合同来确定,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教师聘用制是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产物。随着学前教育社会化的不断推进,全国各地民办幼儿园数量逐年增加,同时有很多地方将公办幼儿园转制成企业,因此,我国幼儿园办园体制日趋多元化。在这种背景下,幼儿园教师的聘用方式也出现多样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我国幼儿园教师招聘一般只涉及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方式聘用和以非事业单位编制的方式聘用这两类,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正式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非编制人员又可分为合同制聘用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无编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幼儿园教师)。 
  根据《劳动法》规定,代课老师属于和事业组织建立了实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权益受到该法的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同工同酬”。《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聘用方式——不管是事业编制、合同制还是临时聘用的幼儿园教师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 
  一、不同聘用方式对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的影响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适当提高”,“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拥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在《教师法》的保护之下,而编制外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由于“由举办者自行确定”而实际处于无从保障的状态。目前,我国各地有限的幼儿教育经费基本上是依据幼儿园教师的编制数量投放,沿着现行的政府、教育部门预算、事业单位的渠道拨付,〔2〕大多民办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尚未被纳入这一体系,也就不可能被纳入政府的预算渠道。 
  目前,我国的幼儿园随处可见编制内幼儿园教师和编制外幼儿园教师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待遇的情况。冯晓霞、蔡迎旗调查发现,许多地方公办园中编制外合同制教师的收入仅仅为编制内教师的一半,临时代课教师的待遇则更低。如对浙江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编制内和编制外教师工资待遇的调查显示,一名普通编制内幼儿园教师的纯年收入(扣除社保等)在5万元左右,而编制外幼儿园教师的纯年收入仅为编制内教师收入的1/4。〔3〕 2009年2月,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的全体幼儿园教师在网上发帖引起很大关注,帖子中提到,“同样是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教师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而我们(编制外幼儿园教师)只有区区的五、六百元,分配明显不公”。笔者对湖北武汉市一所公办幼儿园、两所私立幼儿园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访谈也发现,无编制幼儿园教师工资大多在800~1000元,具体数额与幼儿园教师的工龄和幼儿园的经营状况相关;编制内幼儿园教师工资一般在1500元以上,有些教龄较长并有相应职称的编内幼儿园教师甚至能拿到2500~3000元/月。随着公办园的减少、民办园的增加,幼儿园教师编制越来越稀缺,很多民办园根本没有编制内教师与编制外教师这一说,即便如此,由于缺少相应具体政策法律的保障,幼儿园往往要靠自筹资金解决员工的工资待遇问题,因此,不但不同地区之间的幼儿园,而且同一地区的园与园之间、同一园不同身份的教师之间工资待遇都存在较大差异。 
  二、不同聘用方式对幼儿园教师稳定性的影响 
  任何一个组织中有人员的进出流动本无可厚非,但过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则不利于队伍的稳定,容易导致人才流失,增加组织的运营成本和培训费用。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普遍呈现年纪轻、教龄短的特点,这种现象在民办园更为突出,笔者调查的湖北武汉市的3所幼儿园教师的平均教龄在五年以下。甚至有调查显示,能在一所私立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一年以上的教师仅占10%左右,其他教师基本上是待一个学期就离开。〔4〕卢长娥、王勇(2006)曾对四川、山西、广东、辽宁、安徽等地幼儿园教师离职倾向作过调查,发现有56.8%的幼儿园教师有离职倾向,其中具有正式编制的幼儿园教师离职倾向率为41.2%,非正式编制的幼儿园教师离职倾向率为63.0%,北京市政协委员、二十一世纪幼儿园园长朱敏提出,“没有正式编制,民办幼儿园教师严重缺乏组织归属感,民办幼儿园人员流动性大、民办幼儿园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与此不无关系”。
  非正式编制幼儿园教师流动频繁的原因有很多。就幼儿园方面而言,它们在非正式编制幼儿园教师,特别是临时聘用的幼儿园教师的去留问题上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加上如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求职者络绎不绝,用人单位不愁招不到新员工,所以一些民办幼儿园频繁更换幼儿园教师,以避免承担长教龄幼儿园教师相对较高的工资;就幼儿园教师而言,他们很多人本身也有离职的意愿,主要原因是编制的缺乏让他们缺乏组织归属感。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很多幼儿园教师不愿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早晚要走,签了合同反而不自由”,如果幼儿园承诺工作几年之后会有编制名额,他们则大多会选择留下来争取转为具有正式编制的教师。 
  三、不同聘用方式对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的影响 
  职称评定可以极大地促进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成长,拥有职称对于增强教师的职业成就感和满意度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的情况却令人堪忧。根据教育部网站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57.77%的专任幼儿园教师(不包括幼儿园的临时聘任教师)没有职称,其中农村幼儿园教师没有职称的比率为70.98%;2008年全国59.25%的专任幼儿园教师未评职称,其中农村幼儿园教师有71.67%没有职称。而2008年小学教师没有评定职称的比率仅为5.78%,相对而言,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的不规范问题已经非常严重。 就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的整体状况而言,编制外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的情况更加不容乐观。笔者对湖北武汉市部分私立幼儿园调查发现,很多私立幼儿园没有一位教师评过职称,有的幼儿园只有一两个园领导有小教职称。究其原因,不外乎三方面:其一是幼儿园不重视。幼儿园教师评定职称需要幼儿园的大力支持,需要幼儿园帮助教师进行材料申报、书面申请等,而很多民办幼儿园因为过分关注运营利润,热衷于参加各种比赛、评比和汇演,没有创造条件支持甚至完全忽视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其二是评定制度有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幼儿园教师职称及评定系统,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一直挂在小学教师职称之下,自然容易被忽视。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对于编制内幼儿园教师和编制外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定实行双轨制,比如公办园教师的职称评定由教育局负责,而民办园教师的职称评定则被划到职称改革中心管理。事实上,职称改革中心并不重视这一“额外”的“权力”,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定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的状态,很多民办、农村幼儿园教师连身份都得不到确认,更无从谈起评定职称的资格。即使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体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定,也很难保证教育主管部门不会对自己属下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倾斜。因此,目前我国几乎不可能实现编制内幼儿园教师与编制外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同等待遇。其三是幼儿园教师本身不重视。调查发现,大多数私立园教师认为职称评定太困难,自己“没什么希望”,还有很多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意识淡薄,缺乏自我发展动机和需要,认为自己不会在幼儿园长期工作下去,所以很少去想职称方面的问题。 
  四、不同聘用方式对幼儿园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影响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包括社会保险一项。社会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可以概括为“五险一金”,具体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着教师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险可以解除幼儿园教师的后顾之忧,极大地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目前有些私立幼儿园属于无证经营,无法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项目,即使在公办幼儿园,编制内幼儿园教师与编制外幼儿园教师在社会保险方面也有所差异,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有些编制外幼儿园教师与编制内幼儿园教师所缴纳的保险金相同,甚至比编制内幼儿园教师还要多,但退休后所得却比编制内幼儿园教师少,因为编制内幼儿园教师可以按事业单位编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编制外幼儿园教师只能按企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很多临时聘任的幼儿园教师并没有和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将社会保险一项列入其中,所以连基本的社会保险也无法享受。 
  五、不同聘用方式对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影响 
  由于我国教师聘用制度尚不完善,保证教师基本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所以很多合同内容并不规范,如果再加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导致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教师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等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本没有主动权,所以即使幼儿园教师对合同条款不甚满意,大多也只能勉强接受。比如《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编制外幼儿园教师特别是临时聘用教师很少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很多幼儿园将幼儿园教师休产假视为自动离职,不会继续为她们保留职位,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产后哺乳假要与单位商量决定”。 
  类似的违反《劳动法》的条款在编制外和临时聘用幼儿园教师的聘用合同中常见。比如在网上引起较大关注的广东省台山市某私立幼儿园教职工向社会揭露园方一些违法行为的事件。该事件说的是该园一些教职工向报社反映,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他们提到,园方收取了教职员工每人300元的押金,不给教职员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不支付教职员工试用期间的工资和补贴;每学期开学前的1至3天搞卫生和学生注册期间所做的工作,不计发加班费;每天连续工作超过10个小时甚至12个小时,不计发加班费;每月工资才400多元,但迟到一次却要扣20元,不论病假还是事假,经批准每天还要扣50元,教职工即使生了重病,也要硬撑着上班,等等。 
  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像幼儿园收取一定押金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外《劳动法》对加班情况的工资支付也作了详细规定,幼儿园教师的超时劳动应当得到合理的加班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指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因此,某些幼儿园以罚代管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六、思考 
  不同聘用方式在多个方面对幼儿园教师产生了影响,编制外幼儿园教师相对于编制内幼儿园教师而言,生存状况较差。目前,我国民办园数量增加迅速,很多公办园也被改制走向市场,可以说,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区分将渐渐淡化,“市场化管理”的幼儿园教师将成为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主力军,相关部门及单位如果不能有效地改善目前幼儿园教师的生存状况及发展问题,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受到很大影响。 
  消除不同聘用方式幼儿园教师之间的种种差距,提高编外幼儿园教师的待遇需要政府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有些幼儿园在消除不同聘用方式幼儿园教师的差距问题上也有一些成功的尝试,比如对于没有编制的幼儿园教师在与单位续签两次合同之后自动变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人员,这对于幼儿园教师拥有职业稳定性和培养组织归属感有积极作用;有的幼儿园规定,教师工资和各种福利只会受工作业绩的影响,而不会受不同聘用方式的影响,这也有利于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满意度。 
  随着我国一系列劳动法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教师聘任制度会逐渐成熟;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对于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的逐渐加深,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及认可度将会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必将能逐步得到应有的保障。(作者:穆彦青 蔡迎旗)  手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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