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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超时服务期间

        2000年5月26日下午5:50分,某幼儿园的李姓小朋友在张老师的陪伴下焦急地等其父母来接他回家,此时全园其余幼儿都早已被被父母接走,幼儿园也早已过了下班时间。张老师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均没有与李某的父母联系上。为了稳定孩子的情绪,张老师便陪李某在室外拍皮球。李某在拍球时,不小心踩到球上摔倒在地,大喊“手臂痛”。张老师随即带他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骨折。医生处理完毕后,张老师将李某送回家中,并向其父母说明了事情经过。可李某父母听后大怒,认为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应负责任,并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及父母因照顾李某的误工费。
        律师解答
       首先,幼儿园老师在下班后代为看管李某,是超出工作时间范围外的看管,这种行为可以视为是李姓父母对自己子女监护责任的一种延续,和工作时间内老师对幼儿的看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其次,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与事情发生在幼儿园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判断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情发生在什么地方。
再次,在事情发生的过程中,张老师对幼儿受伤的后果根本无法预见,纯属意外事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张老师均无需对幼儿的受伤承担责任。相反,张老师还可向幼儿父母要求支付加班费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因为超出工作时间,对幼儿进行的看管应是一种有偿的服务。
        律师建议
       1.幼儿是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幼儿园工作带有某种特殊性,幼儿家长从这点出发应积极配合幼儿园的工作,对教师予以充分的理解,不应在发生事故后,一味指责幼儿园,而应冷静、理智地分析问题,化解矛盾。
       2.同样是因为幼儿的特殊性,随时随地都需要成人照看,而家长难免会碰到突发事情,不能准时接送孩子,从这点出发,幼儿园可考虑延伸服务时间,以满足家长的要求。当然,这种服务理应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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