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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幼儿教育协会的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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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幼儿教育协会(NAEYC)认为,幼儿工作者的很多日常决定,具有道德和伦理上的意义。美国幼儿教育协会的《道德行为准则》对负责任的行为提供了指导方针,为解决儿童早期教育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道德两难情境,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依据。其核心是关注为出生到8岁提共的教育方案的日常实践,包括:托儿所,儿童保育中心,家庭日托中心,幼儿园,小学课堂。很多规定也适用于不直接与儿童打交道的一。些专业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家长教育者、学院教授以及儿童保育资格认证专家。

    儿童早期教育的道德行为标准,是深深植根于儿童教育领域发展历史中对核心价值的承诺。我们承诺:

  • 认为儿童期在人的一生的发展当中是一个独特的和重要的发展阶段
  • 儿童教育工作要建立在儿童发展知识的基础之上
  • 我们认为,只有在家庭、文化和社会环境当中才能更好地了解儿童
  • 尊重每一个个体(孩子、家庭成员\同事)的尊严、价值和特性
  • 在信任、尊重和积极关注的环境当中,帮助儿童和成人实现他们

    准则在四部分中提到了我们的职业责任这一概念。每一部分都强调了工作关系的一个方面:①幼儿;②家庭;③同事;④社区和社会。每一部分都包括对幼儿教育工作者在这一领域的主要责任,以及一组针对必须做的、禁止做的和允许做的行为的规定。

第一部分:对幼儿的道德责任

    幼儿期是生命过程中的一个独特的和有价值的重要阶段。我们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幼儿提供安全的、健康的、有价值的和应答性的教育环境。我们致力于儿童的发展——通过尊重个性差异、帮助他们学会共同生活和工作、以及培养他们的自尊来支持他们的发展。

一、理念

  1. 熟悉幼儿教育方面的基础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2. 把教育实践建立在幼儿发展领域的现有知识不口相关的原则,以及每个幼儿的特殊知识的基础之上。
  3. 认识和尊重每个幼儿的特性和潜能。
  4. 理解每个幼儿的特殊的弱点。
  5. 创设和维持安全的、健康的,能促进幼儿的社会性、情感、认知和身体发展的,尊重他们的人格和贡献的环境。
  6. 支持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参与到与他们的能力水平相适宜的常规的幼儿教育机构中的权利。

二,原则

  1. 首先,我们不应当伤害幼儿。我们不应当参与到那些不尊重幼儿的、危险的、剥削性的、可耻的、恐吓幼儿的,以及对幼儿会造成心理伤害或身体伤害的活动中去。这条原则具有优先权。
  2. 我们不应当参与到那些以幼儿的种族、宗教、性别、国家、地位、行为或他们父母的信仰为基础的,表现为剥夺权利、给予特权或从教育机构和活动中把他们排除出去的歧视幼儿的活动中去。这一原则不适用于那些有法律规定的、只为某一特殊幼儿群体提供服务的教育机构。
  3. 我们应当让那些有相关知识的人(包括全体工作人员和家长)都参与到与幼儿有关的决策当中来。
  4. 在对一个幼儿和他的家庭进行适宜的教育后,如果幼儿仍然没有从这个教育过程中获益的话,我们应当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同家庭交流我们的意见,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帮助他们找到一种更适合于幼儿的教育。
  5. 我们应当熟悉幼儿受虐待和被忽视的症状,知道并遵照社会程序和各州的法律来保护幼儿免受虐待和被忽视。
  6. 当发现了幼儿受虐待或被忽视的现象时,我们应当把它们上报到有关的社会机构,并且继续追查,直到确信已经采取了适宜的行动。如果可能的话,可以通知父母针对幼儿的治疗已经安排好了。
  7. 当别人告诉我们,他们怀疑某一个幼儿被虐待或被忽视,而我们又缺乏证据时,我们将帮助这个人采取适宜的行动来保护这个幼儿。
  8. 当一个幼儿保护机构没有为受虐待或被忽视的幼儿提供足够的保护时,我们应当知道通过努力工作来提高这些服务质量是我们共同的、道德上的责任。
  9. 当我们意识到一个活动或一种状态会危害到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但以前并不知道而已经这样做了时,我们有责任去告知可以补救这种状态的人和那些可以使别的幼儿免受同样的伤害的人。

第二部分:对家庭的道德责任

    在幼儿的发展中,家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里的家庭可能包括父母之外的别的人,他们对幼儿的发展也负有责任)。因为家庭和幼儿教育工作者在幼儿的幸福上是有共同的利益的,所以我们的主要责任就是以一种有利于幼儿的发展的方式来形成家庭和学校之间的合作。

一、理念

  1. 同我们服务的家庭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2. 当我们支持家庭完成抚育幼儿的任务时,要了解和增进相关的能力。    -
  3. 尊重每个家庭和它的文化、传统和信仰。
  4. 尊重家庭的幼儿价值观和他们决定有关孩子方面的问题的权利。
  5. 在发展观的框架结构内,向父母解释每个幼儿的进步。并且帮助家庭理解和欣赏与发展相适宜的幼儿教育的价值。
  6. 帮助家庭成员提高他们对自己的孩子的理解和提高他们作为家长的能力。
  7. 通过为家庭提供与教育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家庭交往的机会,参与到为家庭建构支持网络的工作中去。

二、原则

  1. 我们不应当拒绝家庭成员进入到幼儿的课堂或教育机构中。
  2. 我们应当让家庭明白我们的教育哲学\相关政策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资格方面的知识,并且向他们解释为什么我们要这样进行教学。
  3. 我们应当向家庭介绍相关的政策,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让他们参与到政策的决策过程中来。
  4. 我们应当告诉家庭和在适当的时候让他们参与到影响他们幼儿的重要的决策中采o
  5. 我们应当通知家长他们的孩子发生的意外。告诉他们可能的危险,如面对蔓延性的疾病,幼儿有可能会传染上这种疾病。告诉他们那些可能会造成心理伤害的事件。
  6. 我们应当不允许或不参与到那些可能会以任何方式妨碍幼儿教育或幼儿的发展的研究中。我们应当向家庭详细地阐明他们的幼儿所参与的任何一种计划中的研究方案,而且应当给他们机会去决定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7. 我们不应当参与到或支持对家庭的利用中。我们不应当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利用我们与家庭的关系,或介入家庭成员的关系中。这样做,很有可能会损害我们对幼儿工作的有效性。
  8. 我们应当建立保护隐私和防止有关幼儿的记录暴露的书面规定。政策J,哇的文件应当发给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家庭。有保密协议所保护的,向家庭成员、教育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咨询者之外的人提供有关幼儿的记录时,应当得到幼儿家庭的同意(受虐待或被忽视的例子除外)。
  9. 我们应当保护和尊重家庭的隐私权,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和侵扰别人的家庭生活。但是,当我们担心幼儿的健康时,应当允许向那些相关的、能够以幼儿的利益来行动的机构和个人揭露保密的信息。
  10. 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中突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公开地对他们开展工作、分享我们对幼儿的观察情况,帮助双方都参与到作出有益的决策的过程中来。我们应当避免成为其中一方的支持者。
  11. 我们应当熟悉和适当地使用对家庭提供支持的社区资源和专业的服务机构。在提供了一次服务之后,我们应当继续追踪以确保给幼儿提供充足的服务。

第三部分:对同事的道德责任

    在一种相互关心\合作的工作场所中,人的尊严受到了尊重,对职业的满意度也得到了提高,而且能形成积极的相互关系。在这一领域中,我们的主要责任就是建立和维持能支持有效的工作和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境不口相互关系。

A—对合作者的责任

一、目标

  1. 与共同工作者建立和维持信任的和合作的相互关系。
  2. 与共同工作者分享资源和信息。
  3. 支持共同工作者满足职业上的需要不口获得职业上的发展。
  4. 同意共同工作者对职业成就的正确的认识。

二、原则

  1. 当我们对共同工作者的行为担心时,我们应当让他知道我们的担心,并且共同尝试着去解决这个问题。
  2. 我们应当练习着去表达对共同工作者的个性特征或职业行为的观点。这些陈述应当是建立在第一手的资料上的,而且应当是与幼儿和教育机构的利益相关的。

B对雇主的责任

一、目标

  1. 对教育机构进行支持以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
  2. 要忠诚于教育机构,并且要维护它的名誉。

二、原则

  1. 当我们不同意某些教育政策时,我们应当首先通过团体内的有建设性的行动来尝试着改变它。
  2. 只有被授权后,我们才能代表教育机构来讲话或行动。当我们代表机构发言和当我们表达一种个人判断时,应当小心地把要说的话写下来。

C—对雇员的责任

一、目标

  1. 鼓励有利于工作人员的能力\健康状态和自尊发展的政策和工作环境。
  2. 创设一种信任的和公正的氛围。这种氛围能使工作人员从幼儿、家庭和幼儿教育领域的最大利益来说话和行动。
  3. 努力地确保那些为幼儿工作的人或代表幼儿的人能过上比较充足的生活。

二.原则

  1. 在决定幼儿和教育机构方面的问题时,我们应当适当地利用全体工作人员的培训、活动和他们的专长。
  2. 我们应当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这样的工作条件,即允许他们去履行他们的职责、适时的和无威胁的评价程序、递交书面材料的程序、建设性的反馈以及有机会去继续获得专业上的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3. 我们应当建立和维持综合性的、书面的员工管理条例。它界定了教育机构的用人标准,而且适当地说明了在实施时员工要在多大程度上为他们在工作场所之外的行为负责。应当把这些条例告诉新的员工,并且应当是所有的员工都人手一份,以用于记忆和复习。
  4. 当有些员工不符合教育机构的标准时,应当通知他们所属的部门。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帮助以提高他们的成绩。
  5. 对于被解雇的员工,我们应当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有的解雇引起了诉讼,我们的辩护必须是以对方的不充分的或不适宜的行为事实为基础的,而且这些行为应当是准确地记录下来的,是这个员工可以拿来看的。
  6. 在进行评价和提建议时,我们的判断应当是以事实和与幼儿教育的利益相关的内容为基础的。
  7. 雇用和提升员工应当仅仅是以这个人的成绩记录和履行这个位置上的职责的能力为基础的。
  8. 在雇用、提升和培训时,我们不应当掺杂进来任何形式的偏见,如在种族、宗教、性别、国家、年龄、不利条件或性别等方面的偏见。我们应当熟悉那些有关职业偏见方面的法律和规定。

第四部分:对社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

    幼儿教育机构是在一个附近的\由家庭和别的幼儿社会事业机构所组成的社区内开展工作的。我们对社区的责任是提供满足它的需要的教育和与别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因为整个社会都是对幼儿的幸福和对保护幼儿负有一定的责任的,以及我们在幼儿发展上的特殊的专业知识,所以我们有义务去为所有的幼儿提供服务。

一、目标

  1. 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教育和服务。
  2. 促进与幼儿的幸福、他们的家庭和教师有关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之间的合作。
  3. 通过教育、研究和提倡来为创造一个环境安全的世界而工作,使这个世界中的所有的幼儿都能得到充足的照料和培养。
  4. 通过教育、研究和提倡来为形成一个所有的幼儿都可接受高质量教育的社会而努力。
  5. 促进对幼儿和他们的需要的认识和理解。一起工作来创造一个承认幼儿的权利和接受对他们的健康负有责任的更好的社会。
  6. 支持那些有利于幼儿和家庭的健康的政策和法律,反对那些损害幼儿的健康的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可以同别的人或团体一起合作。
  7. 加深幼儿教育领域的职业化,同时增强对这个章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核心价值的责任感。

二、原则

  1. 我们应当公开地和诚实地交流我们可以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程度。
  2. 我们不应当接受或继续在那些与不适合于我们的个性或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的位置上工作。我们不应当提供我们没有能力、资格或资源去提供的服务。
  3. 在阐述我们的教育实践的基础时,陈述应当是客观的和正确的。
  4. 我们应当同针对幼儿和他们的家庭开展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合作。
  5. 我们不应当雇佣或推荐任何不适合于某一位置上的工作的人——在考虑他们的能力、资格或个性的基础上。
  6. 当非正式的解决方式无效时,我们应当向领导报告同事的不道德的或不合格的行为。
  7. 我们应当熟悉那些用于保护我们教育中的幼儿的法律和规定。
  8. 我们不应当参与到违反了保护幼儿的法律和规定的活动中o
  9. 当我们有证据来说明一个幼儿教育机构违反了保护幼儿的法律或规定时,我们应当向那些为教育机构负责的人报告。如果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内仍没有达成一致的话,我们就应当向可以补救这种状况的相关的权威机构报告。
  10. 当我们有证据来证明一个负责为幼儿、家庭或教师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或专业人员没有履行它的职责时,我们就有责任去把这个问题向适宜的权威机构或公众报告。
  11. 当一个教育机构违反了或要求它的员工去违反本准则时,在对事实进行公平的评价之后,揭发这个教育机构的性质是被允许的。

责任声明

    作为一名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人,我责成自己进一步地强调反映在全国幼教协会的道德行为章程中的、有关幼儿教育的价值观。尽我所能,我将:

  • 确保为幼儿所提供的教育是以现在的幼儿发展和幼儿教育方面的知识为基础的。
  • 尊重和支持家庭完成抚育幼儿的任务。
  • 尊重幼儿教育中的同事,并支持他们遵守全国幼教协会的道德行为章程。
  • 要成为社区和社区中的幼儿\他们的家庭和教师的利益的倡导者。
  • 坚持职业行为的高标准。
  • 了解个人的价值观\观念和偏见是如何影响职业上的判断的。
  • 对新的思想保持开放和愿意从别人的建议中学习。
  • 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不断地学习、发展和作出贡献.
  • 尊重全国幼教协会的道德行为章程的各项目标和原则。

    责任声明书说明了那些个人必须承担的、基本的责任,以便使它们与那些在全国幼教协会的道德行为章程中所提出来的职业方面的责任联系起来。

——周轶群,丁文月译自DorOthy June Sciarra:《Leaders&SupervisorsinChildCareProerarn)),Delm~rThomson.2001.第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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