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幼儿园家长在园内吸烟烫伤别家孩子眼睛
幼儿园 内吸烟烫伤 孩子 眼睛抽烟家长要赔 hspace=0 src=http://images.yojochina.com/pic/200710/11/20071011092640_1.jpg width=450 border=1 幼儿园 也要赔>
沈阳日报讯(记者 周贤忠通讯员何新) 幼儿园 放学接 孩子 时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候,铁西区一家 幼儿园 就发生一起家长持烟头烫伤 孩子 眼睛的事故。对此, 幼儿园 、家长和 孩子 的监护人该担什么样的责任?10月10日记者从铁西区法院获悉,法院判 幼儿园 和家长分别担责,赔偿 孩子 的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1000余元。
孩子 烫伤
告抽烟家长和 幼儿园
5岁女孩冰冰是铁西区某 幼儿园 中班学生。2006年5月12日下午4时30分,正是 幼儿园 放学的时候,家长们纷纷涌进园内接 孩子 。冰冰见奶奶来了,赶紧到物品柜取书包。可是在途经大班门口时,意外发生了。她与同样来接 孩子 的家长付某相撞,冰冰一下捂住了自己眼睛,大哭起来。原来是付某手中点燃的香烟头恰巧烧伤了冰冰右眼。付某赶紧打车送冰冰去医院,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冰冰右下角膜烧伤,上皮剥脱,角膜异物。付某支付了前两次的医疗费用,此后冰冰又到医院看了七次眼病,付某拒绝支付所花的医疗费456元和精神损失费。冰冰家长将 幼儿园 和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5786元。
幼儿园 称
抽烟家长应负全责
付某辩称:本次事故属于意外,冰冰本人及监护人都有相应责任,冰冰现有的医疗费应当由冰冰、我、 幼儿园 三方平均承担三分之一。
幼儿园 辩称:事发时,冰冰已由老师交到冰冰奶奶手里,监护权已转移到奶奶,奶奶应尽到照顾、监护的义务;园内有明显“禁止吸烟”标记,宣传板上也有家长行为标准“在 幼儿园 内严禁吸烟,避免烫伤幼儿”, 幼儿园 已尽到告知明示的义务;对幼儿造成伤害的直接责任人付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完全负责。 幼儿园 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幼儿园 未制止抽烟难辞其咎
铁西区法院认为,付某不遵守 幼儿园 关于“家长行为标准”中禁止在园内抽烟的规定,手持点燃的香烟进入园区,不慎烧伤冰冰右眼,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尽管 幼儿园 在园门口公示了“家长行为标准”,禁止在园内抽烟,园内贴有禁烟标志,但对付某进入园区抽烟的行为并没有制止,安全管理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付某的侵权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幼儿园 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 幼儿园 走廊,冰冰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冰冰在行走中与他人相撞,但对意外的发生并不能预见预防,故冰冰监护人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或免除付某的赔偿责任。铁西区法院于近日判决付某赔偿冰冰医疗费、交通费506元的80%,即404.8元; 幼儿园 赔偿冰冰101.2元;付某赔偿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说法
幼儿园 管理疏漏理应担责
铁西区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儿童在 幼儿园 内发生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类似的案件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常见的类型。 幼儿园 应对幼儿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这里容易引起争论的是, 幼儿园 在何种情况下担责?现实中, 幼儿园 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校园教学设施设备的选用及维护有瑕疵,对幼儿在 幼儿园 内的食宿等生活方面照料不周,在教学活动中教育方法不当或未尽管理、注意义务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幼儿在心理和生理上尚不能准确地描述事故发生的情形,如果幼儿的监护人不在事发现场, 幼儿园 就要承担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 幼儿园 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该方面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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