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合同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中标者):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为承办天河区 小区配套幼儿园,已向甲方提供了如下资料:
1、 乙方身份证明(见附件1);
2、 乙方户籍证明(见附件2);
3、 乙方拟推荐的幼儿园园长的资格证书(见附件3)。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对甲方许可办学并无存在误导,乙方如出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着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服务社区的宗旨,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同意乙方承办天河区 小区配套幼儿园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办项目:
位于天河区 小区内配套幼儿园 ,产权属甲方所有。
二、幼儿园的筹办和开办:
乙方中标后,甲方向乙方发出《筹办通知书》(下称《通知书》)。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三个月内完成幼儿园的筹办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乙方逾期未能开办(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每逾一日按每日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每月的国有资产占用费÷30天)的两倍金额收取,即每日收取违约金
元(每月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算见本协议第八条)。累计逾期30天未能开办,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幼儿园物业。
乙方承诺在承办期第一年内,累计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筹办期投入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承办第一年期满后,天河区教育局将指定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幼儿园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如在承诺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投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幼儿园物业,并取消乙方承办权。
三、承办期限:
甲方将幼儿园交由乙方承办,承办期九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四、幼儿园的办学原则:
乙方在承办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精神,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端正办园方向,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五、乙方对幼儿园安全运行的承诺:
乙方在承办期间,应保证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并确保幼儿园的办学资产安全运作,乙方承诺不从事或变相从事如下行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出租、抵押、出借该园的场地和房屋;
2、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及承包幼儿园办学权;
3、 与第三方合作办学,或与其他第三人约定收取固定费用的合作;
4、 改变幼儿园的教学用途;
5、 挪用办学资金,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可视情况书面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如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不整改、不答复,甲方有权收回幼儿园物业,并取消乙方的举办权,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条内容的,违约行为持续期间,双倍交纳当期国有资产占用费。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解除本协议,收回幼儿园物业,取消乙方举办权。
六、不可抗力的约定:
在幼儿园开办前,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开办幼儿园,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的七天内,书面向甲方申请推迟开办,并再次明确开办时间,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延期开办,但乙方承办幼儿园的期限按协议第三条约定。
如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期开办达六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在幼儿园的开办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乙方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后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交如下资料:
1、 乙方不能继续本协议的原因证明文件;
2、 幼儿园的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
3、 注册会计师对幼儿园当时的资产状况所做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4、 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申请;
5、 乙方做出的愿意承担协议终止前幼儿园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6、 幼儿园学生的分流方案,未到期学生的学费退赔方案。
经甲方审核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但乙方还要在甲方指导下做好该园的师生分流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甲方收回幼儿园物业,并取消乙方的承办权。
如果在承办期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幼儿园无法继续开办,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下列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情况。
七、幼儿园的招生范围及收费:
乙方应首先保证满足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在此前提下,可向社会招生,并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八、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交纳:
乙方自承办之日起,按照《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向天河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交国有资产占用费(以下简称国资占用费)。每月的国资占用费,按甲方移交给乙方的配套幼儿园的资产总值的1.5‰(非独立园舍)或2‰(独立园舍)计算(乙方承办的 小区配套幼儿园资产 年评估总值 元,乙方每月应交的国资占用费为 元)。乙方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平均分两次付清当年的国资占用费,承办期最后半年的国资占用费应在承办期结束之日前30日内支付。
乙方在承办幼儿园期间,如天河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国资占用费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则乙方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国资占用费。
如乙方逾期支付,则每逾一日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对累计三个月未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幼儿园物业及乙方承办权,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幼儿园学生分流的费用、审计幼儿园资产状况的费用,重新向其他申请人核发办学权等费用等,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向天河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纳国资占用费后,应在交纳费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持交费凭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到甲方的财务部门备案登记。
九、幼儿园人身安全的责任承担:
乙方作为办学人,对园内师生员工在园内(含接送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责任按照省、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可向保险机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乙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乙方承办权。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十、协议的终止和续签:
甲方对办园协议期满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期内已经参加并通过区级以上等级幼儿园评估的幼儿园除外),参照《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区级以上标准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办权。
乙方应严格按承办期限办园,并在协议终止前两个月主动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向幼儿家长等收取的费用不能涉及到
年 月 日(含)以后。如乙方在协议终止后一周内仍未向甲方移交幼儿园,也未提出书面续签申请,视为乙方放弃继续办学,甲方有权将幼儿园办学权核发其他第三人,并有权直接接管幼儿园。
如乙方不申请续签办学协议,又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幼儿园,乙方违约,应按规定向甲方交国有资产占用费,累计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会同其他执法部门接管幼儿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幼儿园劳动关系的处理:
幼儿园的教职员工系乙方自行聘用,乙方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并负责处理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十二、停办禁止的约定:
为保障幼儿园运行的连续性,乙方不得无故停办幼儿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年国有资产占用费30%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幼儿园的年检: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行政业务管理,每年参加甲方的年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乙方承办的幼儿园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未能通过年检,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对该园的承办权。
十四、幼儿园的改造及基建维修:
乙方在承办期间,园内进行的所有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应向甲方报批,资金由乙方负责。
十五、甲方对幼儿园的财务监管:
乙方保证在承办期第一年内,累计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为此举办者需在承办期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由具有会计审计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乙方保证每财务年度,由甲方通过招标确定的财务审计单位对幼儿园做出年度审计报告。甲方有权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乙方提交幼儿园的专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园进行审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幼儿园债权债务的承担:
乙方在承办期间,幼儿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幼儿园的移交: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本协议中止或终止、乙方向甲方移交幼儿园时,其在办园期间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设备不能撤走,并逐一清点给甲方,如发现存在故意损坏,乙方应当赔偿。
十八、规定的遵守:
乙方应当遵守《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经甲方提示后仍未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幼儿园物业,取消乙方的承办权。
十九、纠纷的处理:
由于本协议甲乙双方产生纠纷,首先应当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一、通知和送达:
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协议中载明的为准,如任何一方发生地址、电话等的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关键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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