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学前教育评价信息的收集与儿童权利保护
学前教育评价是一种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学前教育工作者在收集评价信息时要具有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能力和方法,既要从保护儿童权利的角度收集评价信息,也要注意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保护儿童的权利。
一、从儿童权利保护的角度
1 9 8 9年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了面对儿童的四大原则,即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原则和参与原则。《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果对这些儿童权利作一些归类,一般认为儿童具有四大类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一)生存权
生存权是儿童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即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儿童生存权的基本含义是指儿童应能够得到医疗保健服务,为此,政府、机构和成人应做到: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减少营养不良的状况,提供清洁饮用水;提供必要的母婴保健,确保每个儿童能够得到相关的健康信息;促进预防保健的开展和计划生育等。
如此看来,一个幼儿园、一个班级基本的安全、卫生、营养状况直接决定着儿童的生存权是否得到保护,如是否有流动水洗手设施,7儿童是否养成了洗手的习惯?饮用水是否清洁、卫生?当我们从儿童生存权的视野来考查一所幼儿园、一个班级,甚至一个地区的学前教育时,能够收集到大量有利于评价者进行判断的信息。
(二)发展权
儿童发展心理学等课程强调了儿童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而《儿童权利公约》则强调发展是儿童的权利。儿童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性、艺术等多方面的发展,儿童的发展是全面的、和谐的、整体的发展,儿童的发展不是由成人规划或设计的,也不能因为幼儿园是“艺术幼儿园”或“双语幼儿园”,就更多地发展儿童的“艺术”“双语”方面的能力,而忽略儿童其他方面的发展。
首先,儿童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当评价者收集一个幼儿园、一个班级的相关信息时,应该具有这种“全面发展”的意识。幼儿园的园长或教师通常都会说儿童应该是“全面发展”的,但通过仔细观察各方面的资料,如全园的各种活动安排、课程表等,再看一看这些安排在实践过程中的实施情况,就会由此发现儿童是否真正得到“全面 ”。
其次,儿童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这种发展的阶段性也是儿童的权利。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不能过于强调“超前”,超越儿童发展的阶段性,“小学化”实际上是对儿童发展权的最大侵害。
第三,低幼儿童的发展是在生活和游戏中进行的,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活动,也是其发展权的具体体现。幼儿园是否以游戏为基本活动,7儿童是否有充分游戏的时间和空间?儿童的游戏是否得到了有效指导?在“教学游戏化”的口号下,儿童的游戏得到了加强还是削弱,评价者可以从这一角度收集到相关信息。
(三)受保护权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尤其应该考虑儿童的受保护权:
1.忽视:如来自父母或社会的、会剥夺儿童健康和教育权的任何形式的忽视。
2.紧急状况和战争:如严重威胁儿童生存与发展的各种紧急状况和战争。
3.受虐待和剥削:如经济剥削、性剥削以及各种形式的虐待。
4.歧视:如女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常常受到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对比《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受保护权的规定与要求,反省当今的学前教育实践,我们会发现忽视和歧视这两大问题在广泛范围内存在,甚至变成很严重的问题,如在一个班级里,教师通常会更多地关注处于“两极”的儿童,即表现“很好”和表现“很差”的儿童,对于那些处于“中间”的儿童,通常缺乏关注。这些儿童往往变成被忽视的“隐形人”,“有他不多,无他不少”。
(四)参与权
参与也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儿童也正是在参与中获得发展的。从儿童权利保护的角度收集评价信息时,儿童的参与权是应该着重考虑的,因为从儿童的参与情况,能够看到儿童所受教育的质量如何。
幼儿在幼儿园的生活质量究竟如何?是否过得幸福快l乐?这与幼儿在幼儿园是否有较高程度的参与是直接相关的,以下是幼儿不同程度的几种参与:
1.儿童完全受摆布。儿童完全按照成人的安排或决定来说话和做事,他们就像棋盘上的棋子一样,被他人随意摆放。儿童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甚至不知道接下来应该做什么。儿童只是根据成人的指令、手势、表情,、判断接下来做什么。
2.装饰性参与。儿童有机会参加一些事情,如在一些社区活动中参与唱歌、跳舞,或穿上有标语的汗衫参与宣传,但儿童并不真正明白问题所在。
3.象征性参与。成人允许儿童对有关儿童的问题发表一些意见,但没有给予儿童或只给予很少的机会让儿童选择发表意见的方式,或让儿童阐明自己的观点。
4.分配责任,但事先通知。成人决定了计划后,在让儿童明白计划的意义和做法之后,让儿童自己决定是否应该参与。
5.由成人做决定,考虑儿童的意见。在成人计划和实施的项目中征询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成人告诉儿童事情的过程,并认真考虑儿童的意见。
6.由成人提议,儿童参与做决定。成人出主意,在计划与实施的过程中让儿童参与,在做出决定时,与儿童的意见达成一致。
7.由儿童提议并指挥。由儿童发起,自己计划、组织和主导实施的过程,在计划与实施的过程中没有成人干预。
可见,仅仅从表现上看,儿童都在参与,但他们参与的程度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当评价者评价一个班级的活动时,不能被那些装饰性参与、象征性参与所蒙蔽,要真正看到儿童的参与程度。不同参与程度的活动,对儿童的发展价值、教育价值是完全不同的。
在收集评价信息时不要侵害儿童权利
作为评价者,为了得到自己的评价信息,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他们常常会对着儿童拍照、对儿童问这问那,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就侵害到了儿童的权利。收集评价信息时可能从两个角度侵害儿童的权利:
其一是收集信息的行为本身,在实施行为的当时可能就侵害了儿童的权利,如评价者在观察儿童时,观察本身可能就会伤害儿童;拍照时的闪光灯、拍照声音等会影响、干扰儿童的行为;与儿童谈话时,谈话的内容可能伤害儿童,如成人跟儿童谈一个儿童认为很恐怖的内容(而成人并不认为恐怖,或者并不清楚儿童对此内容的情绪),就可能会伤害到儿童。
其二是当评价者使用所收集到的评价信息时,也可能侵害儿童的权利。如随意使用儿童的作品、姓名、谈话内容等。信息收集者很有可能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使用这些信息,却误解、曲解了儿童,这也是对儿童的伤害。
当评价者通过访谈、采访、观察等方法获取与儿童有关的信息时,通常会出现以下一些不恰。当的行为:
1.儿童严肃认真的意见被当做消遣和笑话。当儿童陈述他们对某一问题的“精彩观念”时,由于其意见跟成人不一样,或者在成人看来比较可笑、好玩,因而被当做了消遣和笑话。在一次评价者与大班幼儿的对话中,一名儿童讲到“吃进去的饭,进入一根管子,然后进入大肠,然后大便;喝进去的水,进入另一根管子,然后进入小肠,然后小便”时,旁边的成人大笑起来,这种嘲笑可能会成为儿童成长过程中永远的伤痛。
2.用“可爱”“宝贝”之类的词语描述儿童,从而增加吸引力。看到任何一名儿童,都说“好可爱”,看到任何一个儿童的任何作品,都是“画得很好”,这种空洞的表扬、宽泛的鼓励、盲目的信任,说者甚至言不由衷,在面对这样的场景时,儿童实际上能够敏锐地感受到说话者的态度和情绪。
3.使用苦难状态中的儿童照片或描述来赚取他人的眼泪。如评价者想反映一所农村幼儿园、落后地区幼儿园的“落后”时,可能会专门去收集那些“苦难”的材料,但这样做完全忽略了对处境不利儿童自尊的保护。
4.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儿童。当儿童对讨论话题的了解比成人多的时候,成人仍然不以为然,装出很懂的样子。
5.让儿童像马戏团的动物一样表演。家长带孩子去做客时,经常会叫孩子“来,给阿姨唱个歌’’“给叔叔跳个舞”之类,而在教育实践中,成人也有这种让儿童“表演”的倾向。
6.面对儿童的无知,成人炫耀自己的知识。不管儿童想不想听、愿不愿意听,一旦讲到成人自己熟悉的东西便滔滔不绝,炫耀自己,忽略儿童的兴趣和经验。
7.在儿童说话的时候,成人随意打断他们。在儿童的生活中,成人随意打断儿童的说话是司空见惯的事。(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鄢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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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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