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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教秩序不得扰乱(案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里,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带班老师几次告诉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但幼儿王某出于好奇,趁老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玩,致使一条腿骨折。出事后,幼儿园园长和有关教师很快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费用。在幼儿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每日都派老师在医院什班,照顾孩子,还买了许多营养品。王某伤愈出院后,其家长拿来许多票据让幼儿园报销,其中包括幼儿住院期限间家长开的营养药品、保健药品等,还提出让幼儿园再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幼儿园未满足家长的全部要求。王某的家长遂多次纠集一些亲属到幼儿园大吵大闹,不但严重扰乱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而且也使得一些在园的幼儿受到惊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说法
      该案例反映了当前幼儿园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处理幼儿在园内的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以及如何依法维护幼儿园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幼儿园作为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便是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还特别强调,幼儿园应建立各种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并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本案例中,幼儿园的教师已多次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应当说履行了法定的安全教育职责。但由于幼儿有好奇心理以及年幼无知,偏要避开老师的视线尝试一下,结果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说幼儿王某自身存在着未听从教师要求的错误,并且这个错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此外,幼儿园的教师虽然在游戏时已提醒幼儿注意安全,但未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管理、教育不周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所确立的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方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主要的医疗费用,并积极、及时地救治和照顾幼儿,可以说是已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对于受伤幼儿的家长无理要求幼儿园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完全有权拒绝。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园方就要负全部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受伤幼儿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当幼儿家长与幼儿园意见不一致时,家长往往用大吵大闹甚至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损坏园舍与设施等方法以达到目的。对此,幼儿园一定要学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扰乱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维护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例中,对于王某的家长的行为,幼儿园还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损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干扰乱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总之,幼儿园应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处理发生在保教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依法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禁止任何人以幼儿园工作中的疏漏为借口,或因与幼儿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对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破坏。幼儿园对此不能息事宁人,而应当通过正当的法津途径解决问题,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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