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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园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的研究

来源: data.06abc.com  作者: duanya 感谢 duanya 上传 0人参与

        儿童人身伤害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弱小幼儿的人身安全问题。近年来,一些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伤害事故屡屡见诸各大媒体之上,人们在扼腕痛惜之余,对幼儿的人身保护也更加重视。当人们正在为这些看得见的伤害而积极地增添安全防范设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时,一种看不见的伤害也许正在幼儿园发生——幼儿隐性人身伤害。据笔者观察,在幼儿园里,幼儿隐性人身伤害发生的频率远高于显性人身伤害,但因其具有隐蔽性和无形性等自身的特点而不易被人察觉,因而常被人们忽略。

        一、概念界定
       (一)隐性人身伤害
        “隐性人身伤害,是相对于显性人身伤害而言的,是指因人为的过失行为或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所造成的身体或精神的不太明显的、发生效应较为迟滞的伤害。它是一种不太明显的伤害类型。一般以一种较为隐秘的形式出现,往往不易被人察觉,或不被人们认为是伤害,其影响在学生日后的成长过程中才一点一滴地逐渐显现出来。隐性伤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为的对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另一种则是由于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而引起的身体或精神的伤害。”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首先,隐性人身伤害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显性人身伤害而言的,二者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其次,隐性人身伤害的形式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察觉;再次,其后果不会立刻显现出来,很可能在过了很久以后才会有所表现;最后,隐性人身伤害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为的,另一种是非人为的。本文中的隐性人身伤害主要指的是人为性质的人身伤害。
        (二)幼儿隐性人身伤害
        幼儿隐性人身伤害,即指在幼儿园中幼儿所遭受的隐性的人身权利的伤害。分解这一定义可得出:伤害的主体是幼儿;伤害的客体为幼儿的人身权利;伤害的类型是人为的隐性人身伤害;伤害的执行者是幼儿教师;伤害发生的地点是幼儿园。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点才能称之为幼儿隐性人身伤害。

        二、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的形式和内容
        发生在幼儿园里的,来自于幼儿教师的幼儿隐性人身伤害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 幼儿教师对幼儿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前提是如果这种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直接造成了显性的幼儿人身伤害,比如打幼儿耳光导致幼儿失去听觉,用器物鞭笞幼儿造成幼儿身体伤残,等等,就不属于隐性人身伤害。幼儿教师体罚幼儿很多时候没有造成可看得见的身心伤害,比如罚站或是罚不准吃饭,这些情况在幼儿园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其并没有给幼儿带来明显的外伤,所以很多家长都不知道在幼儿园发生过这种事情。② 幼儿教师的心理惩罚。幼儿教师有时为了达到某种教育目的或者完成某些教育任务,就会不择手段地对幼儿进行心理伤害,这种伤害往往都伴随着教师的不当语言和行为。比如教师对幼儿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威胁、恐吓等,以此对幼儿的心灵造成威慑和恐惧。这实际上都是不恰当的教育方法和手段,也许一时之间能达到教师的某种目的,但若长此以往,定会对幼儿的心理造成伤害,影响其心灵的健全。③ 幼儿教师侵犯幼儿的隐私权。在园幼儿也是公民,也是享有隐私权的自然人,但是关于幼儿的隐私权很多成人并不以为然,他们的潜意识告诉他们幼儿享有隐私权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他们从心底里并不尊重幼儿的隐私权,他们会随意侵犯幼儿的私密领地,随意践踏幼儿本该享有的隐私权。这一方面是因为成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另一方面是由于国人权利意识的淡漠,然而隐藏在这两个因素之后最基本的原因应该是成人不尊重幼儿。在幼儿园里这种侵犯幼儿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说在上完美术课后,幼儿教师把幼儿的作品拿出来放在门口走廊里展示,但在展示之前教师从未问过幼儿对自己的画作要不要拿出去展览。再比如幼儿教师经常会因为找东西或者是放东西而随意翻看幼儿的书包,或是教师张贴幼儿的在园表现于公共场所,这些实际上都是侵犯幼儿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很多时候或许是教师无心的,因为一贯如此,教师也并未意识到这是侵犯了幼儿权利的行为,只觉得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殊不知在不知不觉中教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④ 幼儿教师忽视的不合理的生活或学习习惯。比如有的教师不允许幼儿在上课期间去盥洗室拉尿,必须等到活动结束后才能去,久而久之,有的幼儿便因此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亦或是有的幼儿教师在幼儿看书写字的时候没有教会幼儿正确的坐姿,这其实也是一种对幼儿本该享有的学习权利的忽视。⑤ 幼儿教师对幼儿高标准的要求。一些幼儿教师要求本班幼儿事事都要争先,时时都要保持优秀的状态,幼儿各方面的发展都要达到教师的要求,就连吃饭也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高标准完成,使得一些发展稍微滞后的幼儿产生心理恐惧和幼儿园恐惧症。

        三、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的特征
        隐性伤害具有内隐性、延续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内隐性即是指伤害本身的后果不易被人察觉和发现,有可能过一段时间才会被人们发现,有的也许永远也发现不了。滞后性即指在伤害发生的当时人们并未察觉到伤害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直到一段时间以后,由于先前的伤害所造成的后果明显表现了出来,人们这才注意到当初行为的错误。延续性即指伤害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尤其指精神方面的,会持续一段时间才能消失,而不像身体受伤经过治疗之后可能就马上恢复了,并没有什么后遗症,但是隐性伤害对心理的折磨可能是反反复复的,经久不散的。不确定性即指无论是伤害的来源还是伤害的方式或是伤害的结果都不是只有唯一的选择,每个方面都会有多种状况,才使得隐性伤害具有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
        以上是隐性人身伤害的特征,但是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由于伤害主体、伤害客体、伤害行为和伤害环境的特殊性,因而除具备以上特征之外,我认为还具有以下区别于其他隐性人身伤害的特点。首先是伤害所造成的结果更加严重,甚至难以恢复。因为无论是幼儿的身体还是心灵都是人生的起步阶段,非常脆弱,需要教师的细心呵护,并且幼儿自我调节和恢复的调控能力较差。成人的一次伤害可能就让幼儿产生了心理阴影,从此一蹶不振,更何况有的幼儿处于长久持续的被伤害之中。所以相对于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生所受到的伤害,幼儿阶段所受到的隐性人身伤害很有可能产生难以复原的结果。其次是幼儿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更加具有隐蔽性。来自于幼儿教师的伤害,幼儿根本无力还击,而幼儿由于语言和思维发展的不完善性,所以一旦有伤害发生,幼儿不能坚强地应对,也不能很好地向他人倾诉来化解心理困境,更别说能清晰地表述给家长听。目前来说,也没有很好的渠道来监督幼儿教师的行为,所以综合以上情形,幼儿在园所受的隐性伤害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家长或他人发现。
        最后一个特征是教师伤害行为的无意性。在幼儿园中发生的诸多针对幼儿的隐性人身伤害,教师都不会认为这是一种伤害,她们理所当然的把自己对幼儿的伤害行为当做是合情合理的;她们认为如何教育幼儿、选择自以为适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是她们的权利;她们从没有觉得幼儿也是享有权利的个体,也有教师不能随意侵犯的领地。所以,大多数幼儿教师在她们实施某些行为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侵犯了幼儿的人身权利,所以大多时候她们的侵害行为并非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是不知其可不可为而为之,并非故意而是无知。

        四、幼儿隐性人身伤害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
        因为本文研究的视角是幼儿教师对幼儿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以在分析原因和提出预防对策的时候更多的是从幼儿教师的角度出发。
        (一)幼儿隐性人身伤害产生的原因
        1.幼儿教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缺乏
        绝大多数幼儿教师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不是很了解,对有关儿童和幼儿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于自身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所应尽的义务或是对幼儿享有哪些权利更是不清楚,更谈不上在知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履行自身的义务和维护别人的权利这样的法律意识了。所以,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是幼儿教师产生伤害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2.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不足
        很多时候教师对幼儿的伤害行为都是教师不合理的教育方式方法所引起的,比如说在幼儿喧闹的时候为了让幼儿安静下来就对幼儿大吼大叫,责备谩骂。这种做法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仅收不到良好的效果,而且对幼儿的幼小心灵来说是一种赤裸裸的伤害。教育是一种艺术,教育是一种机智,教育是一种智慧。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激发兴趣,培养习惯,这些都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职业技能,把这些事情做好就能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做不好,就是一种伤害。
        3.幼儿教师的个人性格和职业压力的原因
        尽管有些幼儿教师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有着扎实的专业水准,但并不代表着就不会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出现。有些时候由于自己的私人问题处理不当或是性格火爆,在幼儿园对幼儿作出过激行为也是有的。或是由于自己处理不好来自职业的压力,产生了职业倦怠,就会对幼儿的各种行为见怪不怪,即使幼儿有不当行为也不去理会,这种忽视和懈怠实际上也是不可取的行为,这种不作为同样会对幼儿造成伤害。
        (二)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的预防对策
        1.扎实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幼儿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我们经常说不知者无罪,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法律范畴,幼儿教师并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幼儿有哪些权利就可以推卸自己侵犯幼儿权利的责任。为了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为了每个幼儿都能健康成长,更为了幼儿教师自身权益的维护,幼儿教师也应该努力地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2.增强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有了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就会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的总称。人们既然懂得了法律的知识,就应该时时刻刻依法办事,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敬畏法律,也敬畏享有法律权利的人们。所以说,幼儿教师应该时刻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
        3.幼儿园应完善监督和管理体制
        幼儿园对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幼儿教师过度自由而对幼儿任意妄为。但是比如有的幼儿园为了监督教师就在班级里安上摄像头,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实际上侵犯了教师的隐私权,并且这样让幼儿教师的行为时时刻刻都处于监管之下,对幼儿教师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所以说,园方既要加强对幼儿教师行为的监管,但是也要注意方法得当,才能两全其美。既能有效地监督教师,又不会让教师感觉不自在,同时可以以此调整幼儿教师的不良行为,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
        4.重视幼儿安全教育,提升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的安全教育不容忽视,幼儿园历来也非常重视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但是有关法律的知识,有关幼儿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信息,幼儿园一般都会忽略,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时,不仅仅是一些防溺水、防火灾、防地震等避免自然灾害的内容,更应该告诉幼儿他们有可能遭受到的人为的权利的侵犯和人身的伤害,使他们从小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5.提高幼儿家长的法律意识
        家长的法律意识对于保护幼儿来说同样非常重要,家长应该十分清晰地知道幼儿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如何维护幼儿在园时的人身权利,如何做好防范措施来防止他人对幼儿权利的攻击。只有家长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有可能更好地维护幼儿的法定权益。
        6.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学前教育法制体系
        依法治国是每个人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基础,只有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我们行动的准则,才能规范人们的言行。学前教育应该完善自身的教育法规,给相关人员以法律上的约束,才能有效地控制对幼儿造成的伤害行为的扩大,才能给幼儿的健康成长一个法律上的保障。

        五、结语
        在幼儿园中幼儿教师对幼儿的人身伤害行为不仅危及幼儿自身的健康成长,更关系着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幼儿教师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或语言,都有可能会给稚嫩的心灵蒙上阴影。教师控制自己的不当行为,就是减少了对幼儿的伤害;控制自己的不当行为,就是维护了幼儿的人身权利。幼儿人身权利的维护不仅是对幼儿权利的尊重,更是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策略的推崇。尊重他人的权利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幼儿虽小,但权利是同样大的,尊重幼儿便是尊重幼儿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 手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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