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现存问题思考
幼儿园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场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中的基础,是培养高素质公民的奠基工程。可是,不少幼儿园由于管理思想出现偏差,教师的职业道德缺失,导致违反法规、摧残幼儿身心健康的恶性事件频发,幼儿园成了监狱和没有人性的地方。下面两个真实的案例就是明证。
案例一:
有这样一所幼儿园,园领导为了幼儿小朋友的安全,出台了一个违背国家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无论春夏秋冬,所有园内小朋友,除了课间休息时间可以出教室外,其余时间均严禁出教室。就是在园吃中餐的,也要求吃完饭马上进教室午休,不许在教室外面玩耍。孩子们在园十余个小时,能够走出教室见阳光和呼吸新鲜空气的时间少得可怜。在夏天还好,起码孩子们午休时扑在课桌上睡觉不会受寒感冒。可是到了冰天雪地的季节,在中午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孩子们睡在没有空调和暖气设备的教室里。——由于条件差,这些孩子都是扑在课桌上睡觉的。因此,每到寒冷的冬天,教室里常常是一片片的空位子,上课的学生寥寥无几。这寥寥无几的学生大多是那些离园较近,不在园吃中餐、午休的孩子。其他孩子都因感冒发烧上医院治病去了。
思考:
这所幼儿园原以为如此这般就可以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了。殊不知,这又从另一方面增添了新的不安全因素——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影响。幼儿期是身体各脏器机能发育的黄金时期,而幼儿小朋友的“活动”,又恰恰是完成这一重要任务的载体。如果这个时期被耽搁了,将会影响儿童今后的身心健康,弥补起来十分困难。这所幼儿园领导的办园行为既令人感到好笑,又令人感到好哭。这哪里是幼儿园,简直就是监狱。这些幼儿小朋友似乎不是来获得体智德美劳全面发展的,而是来自我摧残身体的。人类已经进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竟然还存在如此愚昧和荒唐的办学机构,真是不可思议!
案例二:
在某县城的一所幼儿园里,一个夏日的中午,临近午休结束的时候,有个班的一个小男孩提前醒了,迷迷糊糊地走下座位——由于幼儿园条件差,小朋友全都是扑在课桌上午休的。“xx,你找死呀!”守班的班主任一声霹雳般的呵斥,这位迷迷糊糊的小男孩被吓得惊跳起来,接着班主任冲过去给了他狠狠的两巴掌,小男孩脸上即刻印出几个红红的手指印。这位小男孩开始是怔怔地站着,当他看到班主任那狰狞的面孔时,“哇”地大哭起来。这时全班小朋友都被班主任的吼叫声和那位被打小男孩的哭声惊醒了,惊恐而又疑惑地看着那位被打的小男孩。“哭什么哭,再哭我就把你从窗户丢出去!”班主任再次大声怒吼。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楼下的一个守班的班主任听到楼上班主任的吼叫和小朋友的哭声后,也气势汹汹地冲上来,不分青红皂白地朝着正伤心哭叫着的小男孩“啪啪”左右两巴掌,边打边怒骂:“是你爷爷死了,还是你父母死了,哭得这样伤心!我叫一、二、三,如果我叫完‘三’,你还在哭,我就割烂你的嘴巴......”她边说边从裤兜里掏出一把长长的、明晃晃的水果刀在这位小朋友的面前晃动着。这位可怜的小朋友被吓得全身颤抖,被打得红肿了的脸即刻变得苍白,木木地站在那儿,不敢再出声。
思考:
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为祖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师职业道德明确规定,教师要“尊重热爱学生”、“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爱生,是教师工作的灵魂。我国教育家夏丐尊说:“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成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可是“案例二”中的两位教师的教育行为实在令人感到心寒和匪夷所思!这两位教师大有“和尚打崽不心痛”之嫌。这类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人性严重丧失,没有将“仁爱”和“人性”融入从业思想和行为中去,没有将学生当人看,更没有将学生当自己的孩子来对待。试想,如果人家这样对待你自己的亲生孩子你会是怎样的一种想法,你不气愤吗?教师是否尊重热爱学生反映出教师是否热爱教育事业和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一个教师不热爱教育事业和厌恶学生,那他一定是没有工作热情和耐心的;一定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一定是无法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祖国和人民交给的神圣任务的。
幼儿期是品行和个性形成的关键期。由于幼儿小朋友受其经验和阅历的限制,及其特殊的年龄特征的影响,缺乏应有的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意识,处于他律道德阶段,很容易遭受外界环境和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上述两位教师的过激行为,势必影响幼儿小朋友健康人格和良好个性的形成,使这些小朋友染上粗暴和冲动的性格,对他们今后的发展不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可是现实中的不少幼儿教师大多这样认为,幼儿小朋友身体柔弱、胆子小、不知道记仇和反抗、缺乏申诉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是最好处置和摆布的。因此,幼儿教师任意打骂、体罚幼儿就成了家常便饭。他(她)们殊不知,幼儿也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既有自己独特的情感和喜怒哀乐,也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一切权利,如,享有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及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等。
总之,“案例一”中的幼儿园和“案例二”中的两位教师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于职业道德和天理良心所不容的,也应受到职业道德和良心的谴责。因此,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大对办学机构的督促检查力度,从严惩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规范幼儿园(学校)办园(学)行为;拓宽办学机构和社会 ((家长)之间信息获取渠道;加强教师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依法从教意识和能力,使孩子们人人都能享受到快乐教育,得到全面健康发展。
手工材料
关键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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