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中的隐性伤害及其预防措施
[摘要] 隐性人身伤害是对幼儿的精神性伤害,表现形式比较隐蔽,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其危害往往比显性伤害更深、更持久。本文主要对幼儿隐性伤害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等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幼儿园;隐性伤害;心理影响
隐性伤害是相对于显性伤害而言的,指加害行为发生时及发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受害人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身体或行为的异常变化的伤害。隐性伤害具有迟滞性、后发性、隐蔽性、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对学龄前儿童而言,隐性伤害可在幼儿园、家庭和社会等不同场所发生。在幼儿园中,隐性伤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措施的不完善或不当,人为地对幼儿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另一种则是由于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而引起的对儿童身体或精神的伤害。本文中的隐性伤害主要是指前者,这种伤害表现不明显,日常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它往往对幼儿脆弱的心灵造成巨大的消极影响,有的甚至影响其一生。
一、幼儿园中的隐性伤害及其不良后果
(一)变相体罚
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如对待小朋友不听话、中午不睡觉等行为,有的教师利用罚站、罚跪、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给予处罚。幼儿园的孩子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差,外界任何微小不良的刺激都可能对幼儿的心理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变相体罚日常比较隐蔽,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这种心理伤害有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2004年4月,一名叫潘伟的儿童因上课离开座位而被老师罚站,后来又因顽皮、与同学打闹等原因多次被老师罚站,期间老师还不断地当众给予批评和指责。一段时间后,潘伟便开始出现精神方面的异常,后来发展到语言混乱,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不愿回到幼儿园上课。这正是幼儿园教师变相体罚幼儿,造成幼儿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典型案例。
(二)精神惩罚或精神虐待
精神惩罚是指危害或妨碍儿童情绪或智力发展,对儿童自尊心造成损害的长期的重复行为或态度,最常见的形式是辱骂或贬低儿童的人格,具体又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教师简单、粗暴的言行。
这是指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使用辱骂、讥讽、嘲笑、挖苦等歧视性语言以及冷落、孤立、排斥等方式纠正儿童言行,致使幼儿的精神受到伤害的行为。由于学前阶段的儿童大都自制力、认知能力有限,且以自我为中心,因此他们的注意力无法较长时间的集中,言行往往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对事情的后果缺乏判断能力。如果遭到老师的冷落或排斥,幼儿就会感到不知所措,甚至会因为教师的冷落而放大自己的错误,这都会造成幼儿对幼儿园及教师的排斥和恐惧的情绪。已有研究认为,来自教师的惩罚如讽刺、挖苦幼儿,刻意贬低幼儿的智力,给幼儿起一些侮辱性的、有损其自尊的绰号,都会使幼儿处于一种被轻视的无助状态,往往造成幼儿自我评价偏低或不正确,从而自暴自弃,甚至在他们长大后还有可能会因此走上犯罪的歧途。”因此与变相体罚相比,精神虐待给儿童的心灵造成的伤害更大,其影响也更深远。
2 威胁、恐吓。
教师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时会对幼儿采取威胁、恐吓的行为。这也是精神惩罚的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一些教师更多时候是出于好意而自然地采取了这种方式,但却忽视了这种方式可能对儿童造成的消极影响。如有的教师为了让孩子养成良好的吃饭习惯,就对孩子这样说:“吃饭时不要说话,赶快吃,吃得慢的小朋友就会被警察抓走。”这样教育虽然会取得一定的即时效果,但却带来很多消极的后果。首先,儿童的辨别能力较弱,对教师的威胁、恐吓性话语的真实性缺乏判断,会由此而产生焦虑、紧张、缺乏安全感等诸多消极情绪,最直接的影响是由于恐惧而形成不正常的饮食习惯,最终损害了身体健康,进一步还可能会影响儿童的日常作息和日后的身心发展。其次,学前儿童的“自我概念”正在形成和发展时期,有关自我概念的形成常要参照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教师的威胁和恐吓往往会对儿童的自我认同和自我评价产生消极影响。如警察在孩子的心目中是一个专抓坏人的形象,教师借助警察的正义形象“威胁”儿童,必然会影响儿童对自我的评价,不仅造成儿童对警察的错误认识,而且不利于其日后身心的健康成长。
(三)幼儿间的欺负行为
欺负(bullyin)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攻击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它是指力量占优势的一方(一人或多人)对力量相对弱小的一方实施的攻击行为,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双方力量的不均衡。欺负行为分直接身体欺负、直接言语欺负和间接欺负三种类型。欺负行为会给幼儿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伤害。这里主要讨论欺负对幼儿造成的隐性伤害。
在幼儿园中,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有调查发现:在308名被调查幼儿中共有13.96%的幼儿卷入欺负行为,其中受欺负者占9.41%,欺负者占5.51%,欺负/受欺负者占0.97%。幼儿园中的欺负行为会带来以下危害:1 伤害儿童自尊心和自信心,导致他们人际交往困难,更有可能导致儿童情绪抑郁、焦虑、恐惧及相关症状如头疼、胃疼、食欲差、做噩梦及注意力分散等问题的出现,引发儿童的入园恐惧;2,欺负行为也会对欺负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学前期是儿童人格开始形成的时期,儿童若把欺负作为一种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而长期使用,久而久之就容易形成攻击性的人格特点。其次,有欺负行为的儿童容易遭受同伴的排斥,使他们无法与其他儿童正常交往,这样的儿童容易孤独、寂寞。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会因此容易结交不良的同伴,发生反社会行为。已有研究发现,经常欺负他人的儿童成年后的犯罪率是正常人的4倍。
二、造成幼儿园隐性人身伤害的原因
(一)应试教育带来的影响
在当今应试教育影响下,幼儿园为了生存,为了迎合大多数家长和学校的需求,逐渐开设了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除此之外,许多孩子还要参加各种兴趣班,如美术、舞蹈等。儿童早早地背负起学习的重担,在承受因作业不佳由教师给予的指责和批评的同时,真正自主学习、游戏的时间被挤占殆尽。有研究者分析了隐性伤害的形成原因,指出: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孩子的一切生活都围绕着学习而转。而我国的教育与西方国家相比,更强调约束与服从,强调教师的主体性而非孩子的自主性,强调秩序而非活力。在这种秩序井然、有条不紊的幼儿园生活中,孩子的天性、活力被慢慢地消磨殆尽。原本快乐的幼儿园生活令幼儿感到乏味和恐惧,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被过早地扼杀了,从而可能极大地影响孩子以后的学习兴趣。
(二)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方式不当
由于我国教育传统中对师道尊严的推崇与敬畏,形成了许多教师潜意识中的惟我独尊、容不下孩子丝毫冒犯与违背的“一言堂”作风。不少教师喜欢听话的乖孩子,对于不听话的孩子就会频繁施予各种粗暴的惩罚,从而造成孩子对老师、对幼儿园生活的恐惧和反抗。有的孩子甚至会因此变得郁郁寡欢,影响到其饮食、睡眠等,严重的话会对幼儿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三)幼儿园教师素质低下及其自身的心理问题
造成当前变相体罚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幼儿教师的素质偏低。有的教师不是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孩子,而是仅凭个人好恶对待幼儿,教育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使幼儿对其充满了厌恶和恐惧。更有甚者,少数教师根据与幼儿的关系及其家庭背景给予区别对待,使幼儿看不到教师惩罚的依据和标准,丧失了对教师和幼儿园的信任感。同时,幼儿园教师的工作量非常大,每天繁忙的工作使教师身心俱惫,长期处于精神紧张、身心极度疲惫的状态,这一方面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很难做到完全公正无私地对待每一个孩子,另一方面教师也容易把这种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使得有时教师并不是存心去伤害孩子,只是其在身心极其疲惫的情况下的一种情绪宣泄,但这都对幼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四)幼儿园管理的不完善
幼儿园是幼儿参与的社会化场所。幼儿在幼儿园里玩耍、做游戏、结交小伙伴及跟老师学习文化知识,并在此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幼儿园管理教育过程中,园领导、教师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幼儿园的生存、秩序的稳定或便于管理等角度出发,在未客观地把握幼儿的心理特征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不良的教育管理策略来对待“问题幼儿”,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后果,主要表现为:1 过于强调规矩,使幼儿过早地社会化,成为“小大人”“小老头”;2 过于宣扬和善与忍让,只教会了幼儿有一颗善良、容忍的心,却没教会他们自我保护的策略和能力;3 过于苛求儿童。幼儿总是在老师的不满意中度过,使他们常有挫败感和无助感。
(五)幼儿自身的心理素质与精神状态
许多研究者的调查表明,幼儿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与自身的某些因素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瑞典科学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研究发现,儿童中欺侮行为和受欺侮者的发生率较为稳定。受欺侮的儿童往往自尊心较差,不受同伴欢迎、主观适应性差。在同样的情境下,自我调节能力较差、心理素质偏低的幼儿也更容易被外界因素所伤害,即同样的伤害经历会使心理素质差的幼儿受到更大的隐性伤害。
(六)传统文化的不良影响
传统“学而优”的观念仍在当今教育生活中流行着,幼儿园也不例外。人们看重的是知识积累,而忽视了现代教育应对“人”本身的关注。现代教育仍把幼儿看做是被教育者、被矫正的对象,而幼儿园教师则被认为是这一教育活动的主宰者。幼儿作为独立的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在幼儿园中大多被削减或抹煞,幼儿更多地是被约束和规范,期间各种隐性伤害也就在所难免。
三、应对幼儿园中隐性伤害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
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制度首先应体现对幼儿的关注,强调关注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其次要确立教师和幼儿都是平等的教育活动参与者的观念。幼儿园制度安排和日常管理常规都应该以幼儿为中心,充分尊重幼儿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为幼儿人格的健康发展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同时,应推进幼儿园教育方法和方式及其管理策略手段的变革,用更加具有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来对待成长中的孩子。
(二)提高教师素质,创建和谐幼儿园
首先,幼儿园在聘任教师时应严格把关,除要求其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与教师资格外,还应对其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进行审核。其次,幼儿园要加强新教师的岗前培训和老教师的继续教育,让每名教职工都树立爱生敬业、为人师表的教育理念,从思想认识上杜绝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的发生。第三,幼儿园要积极聘请心理学专家,以讲课和提供心理咨询等方式,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第四,幼儿园和教师要努力营造民主平等的氛围,鼓励教师以良好的师德要求自己,能够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幼儿,同时也鼓励幼儿独立思考,敢于发表不同意见,营造全园踊跃参与幼儿园教学的氛围。第五,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园本教研方式,促进教师积极对日常教学实践进行自我反思,借此提高教师对儿童发展需要的敏感性和关怀能力。
(三)强化教师法律意识
大量事实表明,法律意识淡薄是教师侵害幼儿权利的重要原因。一些教师对侵害幼儿的人格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熟视无睹,对自身已经违法的行为缺乏自觉、主动的认识。为此,幼儿园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教师法制观念,使之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教育他们尊重幼儿人格,树立现代教育观,积极主动地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四)关注特殊群体的正当权益
在幼儿园生活中,有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更容易遭到侵害。如个性调皮、淘气或内向、怯懦、寡言少语的幼儿以及家庭背景较差的幼儿等,他们可能会难以适应幼儿园的制度化生活,因此受到隐性伤害的可能性要比一般幼儿大得多。另外,从性别上来讲,女孩虽然受到各种惩罚的经历比男孩少一些,但其对惩罚怀有更多的恐惧,在心理上受到的伤害更大。对这种不同群体在遭受隐性伤害上的差异性,幼儿教师必须给予儿童充分的关心和帮助。
(五)加强幼儿心理健康教育
对学龄前儿童,在心理护理上要注意儿童的心理特征,给予适当的幼儿心理辅导,帮助幼儿正确面对伤害和挫折。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对从事幼儿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进行相关培训;其次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的身心特点制定不同的心理教育内容,探索适合幼儿的心理健康教育途径和方法;第三为了幼儿的心理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幼儿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关注力度,给予更多更全面的支持,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和制度规范等方式,调动幼儿园、家长乃至全社会都来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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